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办便函〔2021〕306号)要求,江油市工信局在全面梳理总结的基础上,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报》电子版在江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网址:www.jiangyou.gov.cn)。如有疑问请与江油市工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江油市太平镇大鹏路西段76号;邮编:621700;联系电话:0816-3222285)。
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办便函〔2021〕30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依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以依法公开、真实公开、规范高效、强化监督为原则,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抓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及时公开了2023年度政府信息内容,在深化公开内容、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公开载体形式、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主动公开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局全年在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217条,主动公开内容主要涵盖产业发展、项目推进、企业培育、部门预决算以及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主动及时公开率100%,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公布了工业相关的工作动态,让群众第一时间掌握政策资讯,充分发挥了信息公开作用。
1.及时公开机构设置。第一时间更新领导信息,公布领导姓名、职务等个人信息,第一时间更新机关简介、机构设置内容,公布办公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
2.及时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七)要求,我局及时将本单位部门预算及决算信息在平台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3年度,我局未收到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全年没有发生因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2023年,江油市工信局按照《条例》要求,不断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管理,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流程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全面提升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一是明确专人负责,由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严格信息审查,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信息发布的审核、更新及管理加强;三是强化工作落实,针对发布要求和群众需求,不断优化信息发布质量。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2023年度,我局未在除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外的其他平台进行信息发布。这一年里,我局认真做好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相关板块的信息发布维护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发布信息,做到信息及时更新,保障目录更新频率。
(五)监督保障情况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推进工信工作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深入调查研究问题,细化工作措施,促进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深化主动公开内容,局党组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于出现问题的方面,给予通报和追究责任,促进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水平有所提升,严格对照《条例》,与省、市全面依法行政、深化职能转变的要求和公众期望相比仍有差距,还存在一些不足: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还不够广、不够深,政策解读方式方法还不够多样化,对待政务公开工作仍延续老方法、老套路、创新举措不足等。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条例》要求,继续根据中央、省、市工作安排部署,对标江油工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工信职能,不断补齐工作短板,努力创新,聚焦社会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上新台阶。
一是抓好“重点”领域公开。抓牢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主阵地、主渠道的重点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及时、准确、规范地把公众普遍关心、重点关注的信息予以公开,主动拓展主动公开的深度。
二是抓好“专业”信息化建设。在公示政策文件的同时,将政策编制说明一并附上;全面解读规范性文件,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培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素质,推动各项政策、制度落实落细。
三是抓好“专业”信息化建设。严格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凡是涉及我局公开的事项,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开;对标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及政务公开评估指标,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做到政府信息公开与各项业务工作高度融合,推进一般公开向品质公开转变。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2023年度工信局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