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江油市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市教育和体育局的申请,市发改局按照《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等有关规定,在前期调研、成本监审、部门商议和座谈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江油市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方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油市大鹏路党政综合楼发改局(邮政编码:6217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油市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94861560@QQ.com
附件:江油市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11日
江油市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和定期调整机制,按照定价程序,开展定价工作,结合我市幼儿园实际情况,拟对我市普惠性幼儿园收费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各级各类幼儿园122所,在园幼儿23349人,毛入园率达108.66%。公办园共45所,其中独立建制公办园8所,小学附设园37所,通过与民办普惠园合作办学增加公办学位,公办园在园幼儿共11753人,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50.34%;民办园77所(其中普惠性民办园64所),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19606人,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83.97%。
二、调价依据
(一)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9〕55号):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园由各地根据办园成本、幼儿园等级、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20〕1号):各地参考本地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充分考虑办园成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按照分等级定价的原则,由县(市、区)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统一认定不同等级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辖区内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标准授权人民政府制定。
三、调价原则
(一)成本原则。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川发改价格〔2015〕24号)、《四川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局按法定程序对我市普惠性幼儿园近三年的办学成本进行了监审和调查,作出了保育教育成本监审和调查结论。
(二)按质定价。按办学质量或者等级规格核定收费标准,质优价优。
(三)区域差别。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人口密集程度、学前教育地理分布等前提下,充分兼顾群众的利益,实行地区差别化价格。
四、我市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拟调整标准
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充分考虑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发展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拟调整标准
单位:元/生.期
序号 |
公办幼儿园类别 |
现行标准 |
拟调整价格 |
拟调价幅度 |
1 |
城区独立建制园 |
1900 |
2300 |
400 |
2 |
农村独立建制园 |
1600 |
2000 |
400 |
3 |
城区公办小学附设 幼儿园 |
1300 |
1650 |
350 |
4 |
乡镇公办小学附设 幼儿园 |
1200 |
1550 |
350 |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限价拟调整标准
单位:元/生.期
序号 |
普惠性幼儿园等级 |
现行最高限价 |
拟调整最高限价 |
拟调价幅度 |
1 |
一级园 |
3800 |
4600 |
800 |
2 |
二级园 |
3000 |
3600 |
600 |
3 |
三级园 |
2400 |
2800 |
400 |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及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二)幼儿园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折算按月计退。不足半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三)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四)保教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各幼儿园要制定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解决实际问题,不因保教费调整影响幼儿的正常入园和生活。
六、实施时间
202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