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叶青明)
叶青明因保管不善,将监证0537870号、监证0537869号、监证053786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江集用(2017)2600051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声明人: 叶青明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