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国人民银行江油市支行保管不善,将江国用(2002)字第0100974-2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慎遗失。现委托本行职工罗伟同志前来办理遗失补办相关事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
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盖章):中国人民银行江油市支行
受托人(签名盖章):罗伟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