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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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第二十条 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2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沿途丢弃、遗撒少量建筑垃圾能及时主动清理的 |
【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3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少量建筑垃圾的,积极改正;2.处置超出少量核准范围的,积极改正 |
【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4 |
对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少量建筑垃圾的 |
【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5 |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城镇住宅区的通道、园林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及水面、沟渠等应当保持清洁,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污水应当进入污水管网排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
不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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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轻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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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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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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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5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罚款(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将少量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
3 |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责令限期改正) |
4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5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6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清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7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附件3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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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结构可靠性、安全性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75万至10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或混入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受纳建筑垃圾超过100公斤的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有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每增加100公斤加罚100元,不超过3000元;违反第三项的处以5000元罚款,每增加100公斤加罚500元,不超过1万元。个人有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100—2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
3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在1000公斤以上的 |
【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每增加一千公斤加罚一千元 |
4 |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责令限期改正) |
5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对单位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6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7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情形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清除改正,并处四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8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9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附件5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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