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龙:
经查,你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平通河大康镇官渡村龙漩湾段河道内采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有事实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印证。本机关依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2024年4月22日,本机关对你拟作出罚款19.6万元(大写:壹拾玖万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47万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3日,本机关以直接送达方式到你身份证及户口簿居住地四川省江油市新安镇南山村十组(原大岩村五组8号)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案号:CF036江水处〔2023〕15号)无果(因原住房已不存在,无法联系你,也未找到同住成年家属)。2024年4月24日,本机关到你父母现居住地江油市中坝街道诗城帼际1期C区11幢一单元701室进行送达无果〔经电话联系你母亲景旭芬(原名:景艳,你发的电话短消息委托其代收相关文件)外出务工不在家无法代收,你父亲王小鸿在现场“拒绝代收”〕。2024年4月24日,本机关通过邮寄方式向你进行送达无果。
因采用以上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案号:CF036江水处〔2023〕15号),2024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在江油门户网站予以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案号:CF036江水处〔2023〕15号)文书,逾期未领取,视为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本机关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江油市大鹏路西段298号311室
邮政编码:621700
联系人员:罗 蓉
联系电话:0816—3251891
江油市水利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