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1.江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江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江油市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https://www.jiangyou.gov.cn/),通过江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并搜索,与关键字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2.其他方式

公众可到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江油市大鹏路298号党政综合楼6楼);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附件栏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我局提出申请。目前,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为: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到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当面提交《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通过邮寄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给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传真至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传真时请在《申请表》左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各受理机构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江油市太平镇大鹏路西段76号党政综合楼6楼联系方式:0816-3221521    传真:0816-3320215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邮编:621700

注:办公时间不含节假日、公休日,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五)收费政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其它组织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联系人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

○当面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受理机关名称

 

所需的政府信息

(尽可能明确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获取政府信息的

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是否是需要纸质文本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具体用途                                     

                                             

类型:○生产  ○生活  ○科研  ○查验自身相关信息  ○其他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

时间

        

经办人

 

使用指南:

1.本文使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列》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经办人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