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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油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 2024-12-12 来源: 江油市财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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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执行《江油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就其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责同权”,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秩序,保障国家作为土地管理者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引导等方面投入的合理回报,促进土地收益在所有者、使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公平共享,依据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江油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本细则的制定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

    3.《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

    4.《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川自然资规〔20241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相关文件(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十三条,系统规定了调节金的定义、适用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流程、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1.明确适用范围与定义

    适用土地:明确适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适用环节:涵盖首次入市(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和后续再转让(出售、交换、出租等)两个环节。

    调节金定义:指为实现收益共享目标,对入市及再转让环节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所收取的资金。土地增值收益为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2.划定征收对象与标准

    征收对象:一是首次入市时取得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入市后,通过再转让方式取得收益的土地使用权人。

    征收标准(征收率):采用差别化税率,兼顾土地用途和入市方式的公平性与效率。

    工矿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入市,征收率为20%;协议方式入市,征收率为40%

    商服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入市,征收率为30%;协议方式入市,征收率为50%

    3.规范征收流程与资金管理

    征收主体:由市自然资源局代市政府负责收取。

    缴库流程:征收的调节金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负责缴入地方国库。

    登记关联:明确规定,交易方在按规定支付合同价款、相关税费及调节金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确保了调节金的应收尽收。

    资金管理: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4.强化监督管理与明确效力

    违规处理:对擅自减免、截留、挪用调节金等行为,将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政策效力:本细则自2025116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江油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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