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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5-10-14 来源: 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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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发改、住建、财政三部门党组会审议通过了继续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江油市财政局、江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继续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继续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2015年12月30日,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江油市财政局、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2015〕650号),文件出台以来,顺利执行至今。

    该文件将于2025年12月30日到期。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351号)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的,经合法性审核后,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2025年3月,发改、财政、住建三部门对该文件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符合继续施行的条件。

    2025年7月28日至8月28日,通过江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征求延长〈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意见的公告》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5年10月,发改、住建、财政三部门党组会审议通过了继续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议题。

    二、继续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住房城乡建设厅(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文件规定:未开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在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原则上居民不低于每吨0.4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0.6元,建成投入运行后,即按国家要求将征收标准调到最低分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三、实施时间

    以上收费标准从2025年12月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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