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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 2026-08-04 来源: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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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王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2026〕47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江劳人仲案〔2026〕47号),裁决内容如下:一、你单位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33.5元(大写:伍万壹仟零叁拾叁元伍角)。二、你单位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波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304元(大写:贰万捌仟叁佰零肆元整)。三、你单位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波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456元(大写:肆万贰仟肆佰伍拾陆元整)。四、你单位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波支付停工留薪待遇25516.75元(大写:贰万伍仟伍佰壹拾陆元柒角伍分)。五、你单位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波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大写:叁佰元整)。六、你单位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波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大写:肆佰贰拾元整)。七、你单位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波支付护理费7200元(大写:柒仟贰佰元整)。八、你单位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波支付交通费200元(大写:贰佰元整)。九、驳回申请人王波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816-3250623。

    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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