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鸿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2026〕47号),申请人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等共计200702.68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赔偿金10500元;三、裁决本案受理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不能直接或邮寄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7月13日上午9:30分在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0号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4楼),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联系电话:0816-3250623。
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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