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公租房配租工作的通知

2018-02-28 13:08信息来源: 系统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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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研究,决定启动2018年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信息

1.房源位置和套型面积:2018年向城区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位于康居家园、爱心二期、爱心三期共计180套,单套建筑面积为35—70平米。

2.租赁房源分配:中坝镇80套、三合镇60套、太平镇20套、华坪办事处10套、长城办事处10套。

二、配租范围、保障对象、保障面积

1.配租范围为:中坝镇、三合镇、太平镇辖区非农业户口居民;华坪办事处、长城办事处(城区)非农业户口居民。

2.保障对象为:中低收入无房家庭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3.保障面积:原则上1—2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35平米左右,3人及以上家庭户保障面积为35平米以上。

三、准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且在中坝镇、三合镇、太平镇、长城办事处(城区)、华坪办事处辖区内居住满3年以上的非农业住户。

2.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房产交易信息(含出售、赠予、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如因重大疾病导致房产出售不满2年,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即21559元(据统计局数据,2017年江油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798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价值10万元以上自用轿车及运营机动车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注册资金在15万元以上的营业注册信息。

6.具备租金缴纳担保人。担保人需是具有履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7.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四、租金标准

此次配租房源为高层和多层建筑,根据江住保办〔2013〕5号文件规定,高层房屋租金为4元/平方米·月、多层为3.5元/平方米·月。由于本年度保障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房屋租金将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困难程度进行分类计收。

1.申请人或家庭同住成员连续享受民政A、B、C类低保6个月以上,在签订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时仍享受上述低保类的保障对象,按公租房租金的40%计租,即租金为高层1.6元/平方米·月、多层1.4元/平方米·月。

2.申请人或家庭同住成员连续享受民政D类低保6个月以上,在签订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时仍享受上述低保的保障对象,按公租房租金的70%计租,即高层租金为2.8元/平方米·月、多层2.45元/平方米·月。

3.未享受民政低保的保障对象,其高层租金为4元/平方米·月、多层3.5元/平方米·月。

4.上述保障对象符合江住保【2013】7号文件租金减免条件的,次年可在此租金标准基础上申请租金减免(首次缴纳租金无减免)。

五、提交资料

1.《江油市居民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同住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同住成员房产信息登记证明;

4.社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同住成员车辆登记信息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同住成员工商营业信息登记证明;

7.申请人或同住家庭成员低保证明;

8.担保人身份证明;

9.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签合同时一并签署)。

六、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1.申请人备齐上述资料,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进行排序、轮候安置(2018年3月1日-- 3月15日);

2.社区收到申请人资料后,按申请先后顺序登记建档,并指派专人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担保人的履行能力进行核实、初审,并根据核实、初审情况,对申请人进行排序、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3月16日­-- 3月30日);

3.社区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资料报送所在乡镇,由所在乡镇再次进行核实、排序、复审、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4月1日--4月10日);

4.有关乡镇按照房源配置数量报送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含电子版资料)到房改和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对乡镇报送资料进行资格终审、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保障对象(4月16日--5月10日);

5.以乡镇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统一组织抽签选房,届时由市住建局派专人现场监督,抽签完毕即登记造册,择期签订租赁合同(5月11日--5月20日);

6.抽中房源的申请人在市住建局规定的签订租赁合同期限内,由本人及担保人带上身份证明一道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均视为自动放弃(5月21日-- 6月21日)。

七、后期管理

1.租住清水房的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负责简装,费用自理,装修期限为8个月(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月后开始计收租金;

2.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缴交房屋租金,承租当年的房屋租金须一次性结清,一年期满,须提前1月缴纳下年度租金,若逾期3个月未缴纳房屋租金,由申报社区和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或由出租人收回该房屋;

3.申请人自行装修房屋的,待不符合保障条件时,申请人应在市住建局保障房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该房屋交还给保障房管理部门,且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全部无偿归保障房管理部门所有(或恢复房屋原状);

4.房屋其他后期管理严格按照江住保办〔20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18148061739   联系人:刘珂君

特此通知

附件:1.《江油市城镇居民申请住房保障审批表》

2.单身承诺书

3.个人收入承诺书

4.担保函

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8年2月27日

江油市城镇居民申请住房保障审批表附件(相关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