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2017年度“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7-07-19 15:03信息来源: 住建局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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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境内各工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精神,切实解决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企业务工人员居住环境,稳定企业职工及科技人员队伍,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位置:公园1号小区

二、房屋类型:公共租赁住房

三、房源数量:80套

四、房源面积:60平方米左右/套

五、保障范围:中坝镇、三合镇、太平镇、彰明镇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工信局提供名单为准,规模以上服务企业以统计局提供名单为准)。

六、保障对象:生产厂房(或经营用房)在保障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企业务工人员。

七、审核租赁方式:企业初审、我局复审,企业统一租赁。

八、租金和保证金:租金4.0元/平方米/月,保证金:40元/平方米,退出公租房时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九、申报条件

1.申请人男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在保障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保障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米。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此数据为动态数据,以每年度统计公布数据为准)70%。2016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035元,其70%即为19952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价值10万元以上自用轿车及运营机动车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上的营业注册信息。

6.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十、申报资料

1.《江油市企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批表》(见附件1)。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初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都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初审验原件收复印件)。单身的,由本人填写《单身承诺书》(见附件2),其中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明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等,以及证明与死者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4.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填写个人收入承诺书(见附件3、4)。

5.在保障范围内稳定就业材料: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提交复印件申报单位加盖公章);②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证明或缴费凭证或一年以上工资银行发放工资明细或一年以上工资发放花名册((提交复印件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在其他条件相近的情况下,社保证明优先银行工资明细,银行工资明细优先工资发放花名册)③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注明用途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法人承诺书》(见附件5)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用途)。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信息登记证明(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车辆登记信息证明(市车辆管理部门出具)。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商营业信息登记证明(市行政审批部门出具)。

十一、申报程序

1.企业向我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申请包含企业厂址或营业用房所在地、企业年产值、年度交税额、职工人数、所需住房情况。已提交公共租赁租房调查表的企业无需再提交申请)。

2.我局对全市企业申请住房情况进行汇总,按照产值、税收、员工数量进行排序,将80套房源合理分配至企业,并在江油市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3.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4.企业根据我局分配名额,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初审、排序、公示,最终报送与名额相等的人员资料到我局。

5.我局对企业上报的个人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公示,确定保障对象。

6.确定为保障对象的申请人,由市保障房服务中心与其所在企业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十二、时间安排

1.企业向住建局申请时间:7月24日至8月1日(企业将申请提交至住建局203室,房改和住房保障股)。

2.企业分配名额公示时间:8月3日至8月11日;

3.个人向企业申报及企业初审、公示、上报时间:8月14日至25日。

4.住建局复审、公示时间:8月28日至9月11日。

5.合同签订时间:9月12日至10月11日。

十三、后期管理

1.企业须在取得住房保障资格1月内到保障房服务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企业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3个月内须办理入住手续,逾期视为违规空置,保障房服务中心按照管理规定有权收回房屋。

3.签订合同时,企业统一缴纳本企业所租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租金。

4.企业只能将公共租赁住房租给本企业职工,若租住职工离职、自购住房等需将房子腾退,企业可将该房屋租住给本企业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并将新入住人员的资料报我局审核、备案,企业也可将房源退还给保障房服务中心。

5.租赁期限为三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6.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转借、出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承重结构。

7.房源为清水房的,承租人可对房屋进行简装,但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装修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凡属清水房装修的,免8个月租金,在次年租金中扣减,首次租金需全额缴纳。

十四、工作要求

农民工住房保障是省委省政府惠及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力举措,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抓好、抓实。

1.企业要严把审核关,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切实将保障性住房用于保障本企业职工。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租公共租赁住房,一经查实,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租公租房全部无偿退出。

2.为提高保障覆盖面,节约资源,原则上要求采取合租的方式提供保障性住房,人均保障15平米。

十五、联系方式

江油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住房保障局住保股:刘珂君 3503393

江油市保障房服务中心(签订合同部门):史敬福13881196399

特此通知。


 


 

附件:1.江油市企业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单身承诺书

3.个人收入承诺书

4.单位收入证明

5.法人承诺书

6. 2017年度企业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汇总表


 


 

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7月17日

请点击下载相关附件:江规建住[2017]259号(关于2017年度“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