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和必要性
我市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防火任务十分繁重,且新一轮森林防火期已经开始,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推进常态化治理,推动森林防灭火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及时发布2023年森林防火禁火令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市应急局参照省上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并结合上一轮防火期的做法,起草了《江油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禁火令(送审稿)》,征求了各乡镇、园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江油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禁火令(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江油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禁火令》是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规(2022)9号)等相关规定关于防火期适时发布禁火命令的要求制定。
1.《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3.《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规(2022)9号)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ꎬ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一)禁火时间
规定了从2023年1月10日至5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森林防火禁火:
(二)主要内容
禁火范围:江油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内(指定集中祭祀点除外)。
禁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并交存火源,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燃烧篝火、烧烤食物、烧地边、烧灰积肥、烧荒炼山、焚烧秸秆、爆破、焊接、焚香点烛烧纸、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和开展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科学措施积极扑救。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举 报 电 话:0816—3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