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油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3-23 10:46文章来源: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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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办规〔2023〕1号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油市农村敬老院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江油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九届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3

 

 

 

 

 

 

 

 

 

江油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敬老院建设成果,加强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管理,促进特困供养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特困供养水平,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属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由市民政局直管。属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市民政局加强对农村敬老院工作的领导,要把敬老养老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做好安全、应急、防疫等工作。

第三条 鼓励、提倡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敬老院提供服务。各中小学校应将农村敬老院作为学生的德育教育基地,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美德。

   第四条 市民政局应对在农村敬老院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农村敬老院建设的牵头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认真编制农村敬老院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按照建设规划需求保障农村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

第六条 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乡村用地空间规划片区划分工作成果,按照适度集中确保规范、便于管理的原则,逐步撤销规模小设施条件差服务能力弱的敬老院,将其整合到有区位优势,床位数量较多,服务基础较好的敬老院,成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第七条 农村敬老院的建设程序、建筑质量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的设施资源。对于基础设施较好的重新整合的敬老院进行适老化改造提升。重点改善生活照料和基本照护功能。改造消防安全设施,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确保房屋建筑基本生活设施设备功能用房符合要求,基本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应当具备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 农村敬老院的各类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及建设标准要求。每名供养对象居住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平方米,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医疗保健、文体娱乐、保暖降温等设备。农村敬老院应有辅助用房,合理设置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公共文娱、浴室和公用洗衣间、公厕等场所

第十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敬老院的管理运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权责明晰监管有力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敬老院管理体系。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供养条件的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再报市民政局批准,签订集中供养协议后办理入院手续,实行集中供养。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的,集中供养于专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三条 在满足兜底保障特困人员需求的基础上,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利用敬老院的养老服务功能,向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助餐、助洁、文化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按照统筹协调、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鼓励按照集约资源、方便照料原则,多个毗邻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协作区域,选择该区域内一所设施条件较好、服务能力较强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作为定点机构,统一接收区域内特困人员;区域内供养服务机构不能满足供养服务需求的,可安排特困人员到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供养对象和社会养老服务对象应当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养老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以养为主的原则,成立由院管理人员和供养人员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协助和监督管理本院重要事项、大额开支、安全、伙食、卫生、娱乐、学习、生产等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敬老院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供养对象守则、卫生、会议、学习、请假等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开。

第十八条 农村敬老院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第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应定期开展文体活动。要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精神文化生活。法定节假日和老人过生日,可举行节俭、有益的慰问和祝寿活动。

第二十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协同属地乡镇卫生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设立医务室,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农村敬老院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亲情服务。应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或患病的,应当及时送医救治,院内康复的给予特殊照顾,不得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协同落实临终关怀。供养对象死亡后丧葬事宜,由农村敬老院负责办理,其亲友愿意承担办理的,经供养对象户籍地村居委员会参与协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丧葬费用及标准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要求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敬老院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敬老院或者其他在院老人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副业生产,其收入应当用于改善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可以鼓励集中供养对象参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或奖金。农村敬老院可根据供养对象身体状况成立若干管理小组,如种植、养殖、卫生、生活、安全等小组,每组推荐一名组长,分类分项落实承包并建立奖励机制,设立专,按月公示、公开,落实兑现,以调动其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的合法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村敬老院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每个农村敬老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2-4个专职管理人员,护理人员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人数情况配备。工作人员、护理人员纳入编外用工管理,市委编办负责下达编外人员计划指标,市民政局负责敬老院院长和管理人员聘任,农村敬老院负责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管理岗位条件:热爱、心养老机构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政治素质高,有一定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女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60周岁。

(二)护理人员条件:具有基本护理常识和技能,原则上需持有相关专业证书,持证上岗,年龄原则上女不超过50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特困供养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

(三)辱骂、殴打、虐待供养对象的;

(四)盗窃、侵占供养对象或者敬老院集体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管理及护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业务技能提升培训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日常服务

 

第三十条 值班服务 

(一)院内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值班日志,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安全风险隐患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市民政局汇报。 

(二)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每天进行一次查房,了解和观察供养人员身体和精神状况,并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院长报告。 

(三)服务人员必须做到随叫随到,并耐心听取、处理供养人员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四)按时为生病的供养人员服药,送病号饭,周到护理;对突然发病的供养人员要迅速送医院抢救。 

第三十一条 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应及时通知监护人和所在村委会,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好已故供养人员的遗物,并做好移交登记手续。供养人员非正常死亡,应第一时间报案,并向市民政局写出书面专题处理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安全防护 

(一)对供养人员住房和用具要定期进行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经常向供养人员进行防火、防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三)发现供养人员思想波动、情绪反常,须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并做好思想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避免发生事故和非正常死亡。 

(四)对久病不愈的供养人员,要耐心开导,精心护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发生意外。 

(五)建立供养人员外出登记备案制度,做好登记管理,人员外出要实行请销假制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

(一)供养对象的生活费,吃、穿、住、医、葬所需的费用由市财政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保障。

(二)农村敬老院办公经费(含水电费、通讯费、燃料费、有线电视费、房屋小型维修等)以实际入住人数为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标准核定,并逐步纳入财政预算。

(三)农村敬老院的办公经费和护理人员的工资绩效、保险等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核定的办公费标准和市委编办下达的编外人员指标计划列入市财政管理体制支出基数,由市民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5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省、市出台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省、市有关文件为准,前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http://www.jiangyou.gov.cn/zwgk/zcjd/42829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