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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2023-03-09 09:08信息来源: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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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规〔20232

 

江油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火,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和划定的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1日至5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其中21日至510日,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时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我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国有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等区域及其相邻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四、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新建开发区等,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由项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在开工前应当征求江油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竣工验收时通知其参与验收。在森林防火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五、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主动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检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六、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江油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绵阳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七、对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和积极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直接拨打森林火警电话。对火灾报告及时、扑救火灾有功、检举火灾重要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八、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和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分别由江油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江油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34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江油市人民政府

202339

 

政策解读:http://www.jiangyou.gov.cn/zwgk/zcjd/42004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