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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油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3-16 09:16信息来源: 江油市政府办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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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办规〔20222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油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江油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九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4

 

江油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江油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精神,结合江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油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江油市财政安排划转到江油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以下简称为补偿金专户)中,由江油市农业农村局监管使用,专项用于对符合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条件和范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合作银行的贷款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担保公司是指与江油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信贷担保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江油市内依法设立的,为风险补偿金支持对象提供担保贷款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支持政策

凡符合以下支持对象、范围、额度、期限、融资成本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融资名单。

第五条  支持对象。融资主体为注册地和经营地在江油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农业及涉农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重点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第六条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粮食、生猪、蔬菜、水果、水产、中药材、禽蛋等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及其相关的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农村新业态产业。

第七条  支持额度。获得风险补偿金支持的单个(户)融资主体担保(贷款)额度在10万元—200万元(含),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产业规模大,企业信誉良好的申请对象可放大到300万,单个(户)申请对象,在贷款未偿清前不再次推荐。

第八条  支持用途。获得风险补偿金支持的担保(贷款),要用于符合农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农产品初加工及精深加工等。

第九条  融资成本。获得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融资主体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担保费及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年以内,信贷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0.5%)。

第十条  支持期限。获得风险补偿金支持的担保(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

(一)提出申请。融资主体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并填写《江油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信贷担保合作项目申请表》《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表》。

(二)资格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乡镇(街道)融资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出具《土地使用情况证明》

(三)资格复审。市农业农村局对信贷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出具《江油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信贷担保合作项目推荐表》。

(四)银行审核。合作银行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推荐表对信贷对象的贷款资质、种类、用途、金额、期限进行审核,将相关贷款意见反馈给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将审核意见报送信贷担保公司。

(五)担保审批。信贷担保公司在收到合作银行出具的审核意见后及时审批,审核意见反馈给市农业农村局。

(六)银行放款。信贷担保公司对合作银行出具《同意放(用)款通知书》,合作银行收到《同意放款(用)通知书》后及时发放贷款,并将放款情况反馈给市农业农村局。

(七)贷款收回。贷款到期后,融资主体按期还款,合作银行收到还款后,在约定时间内向信贷担保公司和市农业农村局反馈贷款回收具体情况。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资金设立。江油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资金来源于两方面:

(一)江油市财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

(二)四川省财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专户管理。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核算。首笔资金由江油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划转到江油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并进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风险补偿,不得调整、挪用、转移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第十四条  资金补充。风险补偿金在存续年度内保持合理规模。每年年初市财政局依据贷款余额和当年合作贷款控制规模测算风险补偿金需求,纳入年初预算。当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担保(贷款)在保余额5%时,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以保证全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资金用途。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与信贷担保公司合作项目的逾期担保贷款债务的补偿,包括借款人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欠息、罚息),不得调整、挪用、转移至其他方面。具体合作项目逾期债务总额的70%部分由合作银行与信贷担保公司承担,其余的30%部分由风险补偿金予以承担。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程序。若合作项目贷款出现逾期而代偿时,担保公司、市农业农村局、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代偿补偿的逾期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确系应代偿的逾期贷款,信贷担保公司向江油市人民政府出具《履约通知》,经市政府研判后责成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政府签批的《履约通知》及合作协议履行代偿补偿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应在收到市政府签批的《履约通知》后5个工作日向信贷担保公司出具《履约回执》,20个自然日内按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风险分担责任履行代偿补偿责任,配合从风险补偿金专办理代偿补偿资金的划转事宜。

第十七条  逾期贷款追偿工作由信贷担保公司和放款银行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及贷款主体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追偿回收款按照实际代偿比例分配,由市政府、信贷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受偿。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控制融资规模。合作期限内,在保余额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出资风险补偿金的20倍。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信贷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等合作机构要建立动态风险预警信息互通机制,监控融资主体预警信息,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十条  暂停贷款业务。当出现风险补偿金支持的担保(贷款)项目资金逾期率达到10%、担保(贷款)项目资金的不良率达到2%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暂停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业务。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信贷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判形势,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决定是否重启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业务。

逾期率=累计逾期项目资金总额/在保项目资金余额×100%

不良率=(累计代偿项目资金总额-追偿收回项目资金总额)/在保项目资金余额×100%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紧密协作,开展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对上衔接,争取省、市政策支持;负责招引信贷担保公司;制定出台财政支持相关政策。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设资金专户并做好专户管理;负责配合财政局招引信贷担保公司;做好贷款主体推荐工作;根据融资主体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服务,及时解决其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难题,增强其发展信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融资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初审;配合逾期贷款追偿工作。人行江油支行负责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贷款统计工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准确、完整、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综合运用信贷政策工具,对合作银行在信贷规划、支农再贷款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合作银行负责融资主体评级授信、指导和督查工作;负责融资主体贷款申请的审定及发展项目的评估,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负责信贷担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逾期贷款追偿等工作。信贷担保公司负责收集来源于多个渠道推荐的合作项目,并对合作项目审签确认,统一交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筛选出符合其授信准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查;帮助融资主体解决融资困难;负责对项目进行保后跟踪、逾期贷款追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惩戒机制。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贷款人,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政策解读:http://www.jiangyou.gov.cn/zwgk/jbxxgk/zcjd/29622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