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

2023-05-05 16:18文章来源:江油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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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油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
更新日期:2023年3月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公安 1.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价发[2005]28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缴入地方国库
    ①号牌(含临时)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③号牌架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10元。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驾驶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1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自然
资源
2.土地复垦费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缴入地方国库
3.土地闲置费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缴入地方国库
4.不动产登记费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1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5.耕地开垦费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缴入地方国库
住建 6.污水处理费 城市:居民: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每立方米1.4元;特种行业:每立方米2元,其中洗车场每立方米2.3元。乡镇:居民: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每立方米1.2元;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川财综[2015]4号,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江发改[2015]650号 缴入地方国库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详见文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川财综[2012]2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绵市发改〔2018〕490号,绵市发改函[2020]325号,绵市发改函[2020]326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
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 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文件。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川交发[2005]101号,川交发[2020]26号 缴入地方国库
经信 9.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5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1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2000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2.无线寻呼系统:200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20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4万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3.无绳电话系统:150元/每基站。
4.广播、电视:100—5万/每套节目(省及省以下台)。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300/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800 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160 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 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80 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由16 万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频段14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8万元/兆赫/年。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2005]2812号文件执行 。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绵市发改[2019]34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信部联清〔2004〕517号文件。 《电信条例》,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中央国库
水利 11.水土保持补偿费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平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平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平方米。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财税[2020]58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业农村 ▲1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该品种的年平均总产值3%~5%的幅度内确定。
2.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3.农药实验费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田间试验费 60-200(每小区)
(2)残留试验费 15000-17500(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实验期)
(3)药效试验费 750-900(每试验点)
人防 1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2.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气站、发射塔、水塔、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新建民用建筑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川财综[2012]28号,财税[2014]77号,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川发改价格〔2018〕19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川财规[2019]13号,绵市发改〔2019〕469号,财税[2020]58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法院 15.诉讼费 1.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川价发[2007]23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市场
监管
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详见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川发改价格[2014]80号,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绵市发改[2019]193号 缴入地方国库
17.商标注册收费 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除商标评审延期费和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 缴入中央国库
  (1)受理商标注册费 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 500元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500元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500元
  (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 250元
  (6)受理商标评审费 750元
  (7)变更费 150元
  (8)出具商标证明费 50元
  (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1)商标异议费 500元
  (12)撤销商标费 500元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150元
十一 药品监管
18. 药品注册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5号,川发改价格[2019]491号,川财税〔2020〕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补充申请注册费 2800元/个·次(常规),13500元/个·次(需评审)。
    (2)再注册费 12500元/个·次
19.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川发改价格[2019]491号,川财税〔2020〕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首次注册费 39500元/个·次
    (2)变更注册费 16500元/个·次
    (3)延续注册费 16500元/个·次
十二 知识产权
20.专利收费(含PCT专利申请收费) 详见文件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6]78号,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19]45号 缴入中央国库
2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50—1000元/件·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中央国库
十三 仲裁 22.仲裁收费 1.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80元。
2.1001-50000元:4%。
3.50001-100000元:3%。
4.100001-200000元:2%。
5.200001-500000元:1%。
6.500001-1000000元:0.5%。
7.1000001元以上部分:0.25%。
《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川价函[2000]104号 缴入地方国库
十四 林业和草原 23.草原植被恢复费 1.高寒草甸草地:2900元/亩。
2.高寒沼泽草地:3000元/亩。
3.高寒灌丛草甸草地:2900元/亩。
4.亚高山疏林草甸草地:2900元/亩。
5.山地草甸草地:2900元/亩。
6.山地疏林草丛草地:2800元/亩。
7.山地灌木草丛草地:2800元/亩。
8.山地草丛草地:2800元/亩。
9.干旱河谷灌木草丛草地:2900元/亩。
10.干热稀树草丛草地:2900元/亩。
11.农隙地草地:2100元/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川财综[2011]31号,川发改价格[2018]573号 缴入地方国库
 注:标注“▲”号的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