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09-22 14:11文章来源:江油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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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油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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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境内各幼儿园: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955号)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201号)精神,结合《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关于幼儿园收费标准定价权限划分,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惠性幼儿园的保教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一)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幼儿班)保教费标准由市教育和体育局根据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三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市教育和体育局提出意见,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参考我市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充分考虑办园成本、幼儿园发展需求,群众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合理确定不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限价范围内保教费具体执行标准行动态调整调费周期原则上至少间隔两年满足时间周期要求后方可提出调费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申请调费幼儿园的成本等情况进行“双审批”“双备案”。

二、非普惠性幼儿园的保教费实行备案

一)非普惠性民办园中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参照普惠性民办园调费要求执行,并按照规定向教体局和发改局提交备案申请,履行相关定价程序。

(二)营利性民办园的保教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根据《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县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营利性民办园的保教费动态调整纳入统筹管理,需调整的营利性民办园要向市教体局和发改局报备,坚决遏制“恶性收费”“过高收费”现象。

(三)申请定价或者因成本因素确需调整保教费标准的,于每年1月底前由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后转报发改部门批准。新的收费标准需提前一个月公示,且仅在秋季开学起执行。

上述价格调整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若原标准高于新标准,在园老生按照新标准执行。

、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主要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情况核定,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加强财务和账务的规范管理。市教育和体育局将对所有营利性幼儿园财务情况进行每年一次的审计,对其他幼儿园财务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其他事项按四川省发展改革 教育厅 财政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文件执行。

附:江油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江油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1)(1).xlsx

 

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油市教育和体育局   江油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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