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江府规[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1-30 16:15文章来源: 江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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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江油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

以下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主城区为中心,西以西环线与平江路交叉路口沿西环线至平通河为界,含西山公园;南以平通河至河西大桥,沿绵江路至方特立交下穿交叉路口,沿南一环路过涪江五桥,沿江油大道至与东山路交叉路口为界;东以东山路口沿东山路至与中贯路交叉路口为界;北以中贯路交叉路口过西成高铁上跨立交至中雁路,沿中雁路至玻武路口,沿玻武路至涪江六桥,过涪江六桥至西环线与平江路交叉路口为界。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在禁放区域内任何流动摊位及未经许可的商铺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因节日、庆典、重大活动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批同意后,按照许可的燃放方案执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绵阳市江油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工作;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自觉遵守本通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均可劝阻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应急管理局3257215、绵阳市江油生态环境局3270023。

本通告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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