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5-20 13:25信息来源: 系统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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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江油市机构改革方案》(江委发〔2019〕1 号) 和《江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江机改〔2019〕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是江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江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绵阳市委、江油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绵阳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有关城市建设、规模拓展及功能完善的战略意图和部署;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负责本部 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 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 建设、管理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房地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拟订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房地产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转让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 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四)承担房屋产权交易监督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屋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和房产市场信息系统规划;负责全市房产信息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监督管理及利用工作;负责全 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指导住房租赁市场工作。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 任。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 机构的资质管理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开工审批、合同 审查及备案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及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执法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定 额,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 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规政策、 规章制度,组织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 管理建筑市场与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的准入、工程质量监督、检 测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 质量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 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核;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 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

(八)承担推进住建行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减排和墙体材 料革新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建行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四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与应用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 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进住建行业节能减排;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发 展工作;负责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拟订城市节约用水政策、中长期规划、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节水型单 位、企业、小区相关工作;负责推广应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 节水方面的新技术、新科技、新产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智慧城 市建设。

(九)承担城市建设的责任。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纲 要,提出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时序,编制近期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督促协调、指导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的提出、审批、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拟订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 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城镇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管,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监 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工作。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类重点(示范)镇的建设工作;指 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小城镇环境的改善工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 试点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物业管理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措施并 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负责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 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 律、法规;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并做好监督管理;指导乡(镇)、 街道办事处开展人防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 策;拟订编制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城市房屋白 蚁防治及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协(学)会指导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和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将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物业管理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向加强政府服务,促进科学健康发展转变。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不再承担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和安全执法职责。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和造价管理站不 再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资格认证和监督、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管 理的职责。上述行政职能交由市住建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审批事项分工。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武侯区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6〕25 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行政审批 局与市住建局的职责分工: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履行管辖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 负责将审批事项信息及时向住建局通报;负责范围内需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上报。市住建局负责本行 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推动行 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强化市场监管,承担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负责实施本行业内所有审批事项(含市行 政审批局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负责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和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协助市行政审批 局完成行业范围内需上级业务部门审批的报批事项。

第四条 市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 调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 责应急、政务公开、政务接待、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目 标任务的分解和督办;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 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清理、动态调整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系 统信访、网络理政与舆情监控的办理及督办考核工作;会同有关 单位协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统筹和督促局系统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局系统依法行政、法治建设、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 工作;指导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并负责监督检查,审核行政处罚决 定;负责主持行政处罚听证会及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负责本单 位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审核。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本系统精神文明建 设;协助做好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和纠正 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责政风行风热线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机关及下 属单位干部的奖惩、任免、培训、考核、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系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继续教育;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 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和审计股。监督管理局系统的财务工作;负责局 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分配使 用,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负责实施城市维护资金收支计划,并监督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局系统行政事业收费的 管理和监督;根据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调拨城建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负责城市建设资金收支情况、劳动工资、基本建设 等业务工作的统计;负责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清理、评估、核销 进行审查和报批;监督和管理系统内各类物资商品的政府采购;负责局机关人员经费、公务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核算和监督工 作;办理局系统会计工作业务,协助、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核算。 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建筑业管理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政 策措施并负责监督管理;参与建筑安全事故调查;负责监督管理 建筑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依法负责全市具有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业的管理;负责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工程检测、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劳务的监督管理。承 担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事项;拟订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 和实施措施;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评审和批复;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人防工程)备案;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抗震加固 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竣工验收管理;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组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批复;参与重大勘察设计(装饰装修设计)质量问 题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抗震加固监督管理,会 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城市地下空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拟订建筑行业科技规划和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负责建筑行业科技发展和 建筑节能、散装水泥推广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行业建材标准化、 生产现代化、安装机械化的发展,指导“四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配合智慧城市、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负责推广装 配式建筑。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城市建设股。拟订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中长期规 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牵头拟订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专业 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市政设施(城市道路、 桥梁、路灯等)建设;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城镇燃气等行业监管工作;负责住建系统环 境保护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指导 城市供水、节水、城镇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管,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工作。负责审查城市绿地指标;负责城建年报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防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城市防空袭方案;负责编制城市人防工作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及开发利用;负责人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人防工程设施设备使用 管理,组织开展防空袭演习和防空袭斗争;负责人防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开展人防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 他事项。

(五)村镇建设股。承担全市村镇建设监督管理事项;负责 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的审核、申报,并指导其保护和监 督管理;指导城市(县城)建成区外建制镇和全市集镇镇区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重点(试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农村居民(不含城中村)住房建设管理以及危旧房、土 坯房改造;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农村建筑个体工匠从业 资格培训和管理;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年度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村庄建设、农房建设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协调乡村振兴工作 负责市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局领导交 办的其它事项。

(六)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股。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监 督管理事项。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全市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 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负责房产预售资金监管、市场纠纷调处和行业统计工作。承担全市房屋交易 和产权管理的指导监督事项;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交易、租赁方面的政策措施;负责房屋交易、租赁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房产信息系统、产权产籍档案利用的监督管理。承办局 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房屋征收和住房保障股。承担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保 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监督管理事项;拟订全市住 房制度改革、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旧城区和城中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棚户区改造(旧城区和城中村)项目审查和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 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房改和住房保障及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保 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旧城区和城中村)项目资金的安排及使用监督;负责住房保障对象准入、退出工作,机关、事业单位职 工住房货币补贴、已售公房共用部位维修和租赁性保障房维修方 案的管理;负责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商品房开发项目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负责市房改和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物业和房屋安全管理股。拟订全市物业管理、住房专 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活动,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监督物业服务招标投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进驻与退出等活动;指导、监 督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参与开发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全市住房 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建设;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拟订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指导全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负责全市白蚁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 作的监督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