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公开征求《青林口古镇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2-09-22 ] 至 [ 2022-10-22 ]状态:已过期

为了有效保护青林口古镇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貌,促进青林口古镇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林口古镇实际,市文广旅局起草了《青林口古镇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2年9月22 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可邮寄纸质材料至绵阳市江油市中坝镇太平路中段广电大楼606室。

联系电话:0816-3229325  联系人:刘洁

附件:《青林口古镇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江油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9月22日


青林口古镇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青林口古镇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貌,促进青林口古镇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林口古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2013〕13号),青林口古建筑群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办法所称青林口古镇保护区范围即青林口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界限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川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川府函〔2014〕199号)所划定的区域范围为准。

第三条 青林口古镇的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突出明清建筑风格和红色文化内涵。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8号)的规定,在江油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二郎庙镇人民政府、江油市文物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职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古镇保护相关工作:

(一)二郎庙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履行青林口古镇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对古镇内的民居建筑群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管理维护、检查巡查、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负责古镇民居建筑的防火、防盗、防汛等工作;负责加强对辖区内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古镇保护意识。

(二)江油市文物局负责监督指导古镇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文物执法巡查和文物安全检查,负责文物保护项目管理,争取资金对文物本体进行修缮保养。

(三)青林口文物保护所作为专职文保机构,具体负责青林口古建筑群辖区内文物本体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日常巡查及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履行江油市文物局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江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青林口传统村落的规划、保护和建设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民居建筑乱搭乱建行为的执法力度。

(五)江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负责古镇内古树名木的造册登记、建档挂牌和保护管理,项目方案规划审批应满足青林口传统村落规划相关要求。

(六)江油市消防大队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古镇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古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督促文广旅局和二郎庙镇人民政府设立微型消防站,落实对古镇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应急处置、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七)江油市水利局负责古镇境内河道管理,及时疏通河道,维护河势稳定。

(八)电力、燃气、通讯等部门(单位)协助文物管理单位按照建筑相关安全规定,规范改造古镇电线、燃气管道和通讯线路,并加强对古镇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

(九)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指导二郎庙镇、青林口村、青林口文保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十)发改、财政、交通、环保、农业等部门(单位)要依法承担自身职责,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一)二郎庙镇人民政府作为青林口古镇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应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衔接,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青林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镇保护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郎庙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参与古镇保护工作。

第七条 二郎庙镇人民政府应指导青林村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对青林口古镇保护作出约定。

第八条 在青林口古镇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经营、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 青林口古镇保护区内的古建(构)筑物、古树名木、房屋修建、道路桥梁维修、河道保护、绿化养护、环境美化、交通秩序、商铺摊位、户外广告、地名等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依法保护

第十条  青林口古镇保护区内的保护应当体现历史风貌,保护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其功能定位应当以文化、商贸、旅游为主。

第十一条 古镇的保护内容主要是: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林口古建筑群,文物本体包括红军桥、广东会馆(红三十军军部旧址)、文昌宫(火神庙)符家大院、红军石刻标语、红军墨写标语。

(二)古镇保护区内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半边街桥(大石桥)、张家坝红军标语、永济桥遗址、黄家大院等。

(三)原有的街巷空间尺度和青砖墙体、小青瓦坡屋顶,木板壁、门、窗、梁、柱,穿斗房、吊角楼等传统风貌;

(四)古镇区内的河流、林木、绿地;

(五)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间艺术、民风民俗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镇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古镇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 青林口古镇内的所有单位、民居和商业店铺等应根据物权权属准则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古镇的保护建设,应当依法制定保护规划。古镇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守;确需调整的,经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青林口古镇保护区必须严格按规划方案进行有效保护: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时,应当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结构、立面、材料、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青林口古镇整体风貌相协调,必须符合本区域内的建筑风格和风貌,且不得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安全;

(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结构、立面、材料、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青林口古镇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得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安全;

(三)古镇保护区内配套建设项目必须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物局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古镇保护区严禁新开设工厂。

第十六条 在青林口古镇保护区内,禁止下列影响文物安全、环境风貌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占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坊等附属构件;

(二)在不可移动文物上涂污、刻划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志;

(三)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

(四)擅自爆破、钻探、挖掘等施工作业;

(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违反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改造、延伸水、电、气、网络通信等管道、设施;

(七)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八)擅自挖掘、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下挖及开掘地下空间,擅自升高建筑物空间、占用公共空间;

(九)安装、堆放、悬挂影响古镇风貌的设施、物品;

(十)破坏园林绿化设施;

(十一)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作坊;

(十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科学管理

第十七条 经相关职能部门和二郎庙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在青林口古镇区内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办博物馆、民居旅馆、家庭餐馆;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发掘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和交易活动。

开展上述活动不得对青林口古镇的风貌造成破坏。

第十八条 青林口古镇内传统建筑中的民居,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二郎庙镇人民政府根据其保护价值,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建档,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保持古民居的建筑风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和新建。

第十九条 青林口古镇保护区域内的古民居及其院落的修缮,由所有权人提出,经相关职能部门和二郎庙镇人民政府实地踏勘,确定修缮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青林口古镇保护区内,任何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严禁在文物建筑周围对机动车辆进行充电。

第二十一条 加强古镇内垃圾清理和保洁管理,持续改善和维护古镇环境风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江油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网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