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1-18 14:55信息来源: 江油市司法局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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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江油市公安局龙凤派出所

住所地:龙凤镇车站南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全,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公行罚决字﹝2022﹞4184号)不服,于 2022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公行罚决字﹝2022﹞4184号),重新依法事实认定。

申请人称:2022年7月27日18时许,宋某驾驶车牌号为川B53548运营客车行至江油市龙凤镇飞凤村9组时遇电缆线掉坠于道路上方,宋某与其妻子胡某某随即停车并下车找寻树枝挪动电缆线,后陈某驾驶小汽车行至该客运车辆后方时见交通堵塞便鸣笛,陈某下车上前问询情况过程中与胡某某发生口角,陈某为避免发生肢体冲突逃离途中被胡某某死死抓扯陈某衣领并推搡拳击其左腹,造成陈某软组织伤及表皮伤,陈某为避免对方继续实施伤害,正当防卫用手打胡某某一耳光,宋某见状便用树棍击打陈某手臂一下, 陈某未还手,造成陈某手臂充血肿胀,后三方停止且未继续有过激行为并报警,石马至龙凤的中巴车有监控可佐证。江油市公安局龙凤派出所认定与以上事实不符,恳请重新按事实依据依法认定。    

被申请人称: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陈某和胡某某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对宋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是完全正确的。特恳请江油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所对陈某的处罚决定,驳回陈某的无理诉求。 1.本案办案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处置恰当。 2022年7月27日18时13分,接110指令:在龙凤镇飞凤村9组报称发生纠纷。民警抵达现场了解后,告知双方先去医院进行治疗后到派出所进行处理,并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次日立案。

经调查:2022年7月27日18时许,宋某驾驶车牌号为川B53548运营客车从江油市龙凤镇向绵阳市行驶,行至江油市龙凤镇飞凤村9组时遇电缆线掉坠于道路上方,为避免车辆将电缆线挂断,宋某与其妻子胡某某随即停车并下车找寻树枝挪动电缆线。当陈某驾驶小汽车行至该客运车辆后方时见道路堵塞,便鸣笛并下车上前询问情况。在询问过程中,陈某朝胡某某说了一句“你屁话多”,胡某某随即抓扯陈某衣领推搡并用手击打其腹部一下,陈某立即用手还击胡某某一耳光,宋某见状便用树枝击打陈某手臂一下,后三方停止打架且未继续有过激行为。2022年8月26日,龙凤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经江油市公安局批准,延长办理该治安案件期限三十日。2022年9月20日,龙凤派出所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且情节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治安调解的范畴,但在当日进行调解时,陈某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9月25日,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和胡某某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对宋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在告知处罚时,陈某口头称我所认定的事实不服,应对胡某某行政拘留,提出陈述和申辩后,我所对该案进行复核,足以认定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且被处罚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来源。我所在告知处罚和复核结果时,陈某均拒绝签字。整个案件办理程序合法,文书齐全,手续齐备,流程清楚,无任何违法或不当之处。2.本案证据收集全面,证据链结完整,事实查证清楚。本案中有申请人陈某的陈述和申辩、胡某某和宋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方某和吴某某的证言、病情诊断证明书、行车记录视频等证据,这些证据在相互佐证的同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陈某、胡某某、宋某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3.陈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应当支持,其理由如下:(1)申请人陈某称其为避免发生肢体冲突逃离途中被胡某某死死抓扯衣领并推搡拳击其左腹,造成其软组织伤及表皮伤,其为避免对方继续实施伤害,正当防卫用手打胡某某一耳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通过对当事双方的询问,能够确定该案系陈某在堵车后,明知前方车辆在排险,还多次急促鸣笛,又辱骂胡某某在先(陈某先出言“你屁话多”)才导致事态升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引发打架。并非陈某所认为的其本人为避免发生肢体冲突逃离途中被胡某某死死抓扯衣领并推搡拳击其左腹,自己出于正当防卫而用手打胡某某一耳光。(2)申请人对龙凤派出所认定事实不服,恳请重新按事实依据依法认定。我所对案件发生的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查看了车辆监控视频,询问了在场相关证人。这些证据在相互佐证的同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客观的反映出当时的情况以及认定双方的违法行为,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认定事实有误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7日18时许,宋某驾驶车牌号为川B53548运营客车从江油市龙凤镇向绵阳市行驶,行至江油市龙凤镇飞凤村9组时遇电缆线掉坠于道路上方,为避免车辆将电缆线挂断,宋某与其妻子胡某某随即停车并下车找寻树枝挪动电缆线。当陈某驾驶小汽车行至该客运车辆后方时见道路堵塞,便鸣笛并下车上前询问情况。在询问过程中,陈某朝胡某某说了一句“你屁话多”,胡某某随即抓扯陈某衣领推搡并用手击打其腹部一下,陈某立即用手还击胡某某一耳光,宋某见状便用树枝击打陈某手臂一下,后三方停止打架且未继续有过激行为。

2022年7月28日,江油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江公龙凤立字﹝2022﹞3586号),决定对陈某、胡某某打架案立案调查。

2022年8月26日,江油市公安局龙凤派出所(以下简称:龙凤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经江油市公安局批准,延长办理该治安案件期限三十日。

2022年9月20日,龙凤所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且情节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治安调解的范畴,但在当日进行调解时,陈某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

2022年9月25日,龙凤所向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告知陈某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规定,龙凤所,有权对陈某作出200元罚款。

本案中有申请人陈某的陈述和申辩、胡某某和宋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方某和吴某某的证言、病情诊断证明书、行车记录视频等证据,这些证据在相互佐证的同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陈某、胡某某、宋某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成立。龙凤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陈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2022年7月28日,市公安局决定对陈某、胡某某打架案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案回执》。2022年9月25日,龙凤所向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告知陈某有陈述和申辩权利,龙凤所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9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公龙凤行罚决字﹝2022﹞418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