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油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司法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2019-08-07 10:25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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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油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决策部署,保障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司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司法协调小组)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根据《中共江油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江油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结合司法协调小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司法协调小组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绵阳市委和江油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推动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在司法领域落地落实,推动我市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建设“创新江油、开放江油、幸福江油、大美江油”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组织研究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我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第四条  根据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依法治市司法领域工作要点、具体实施方案,向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五条  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涉及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和拟开展的重要试点等工作,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组织开展司法协调小组负责事项的督办,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  总结依法治市司法领域工作情况,向委员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组织开展依法治市司法领域工作理论研究,及时论证和推动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分歧、重大困难,总结推广工作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和突出成效。

第九条  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传达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司法领域重点工作,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会议议题由司法协调小组组长确定,也可由司法协调小组在征求本小组成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组长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司法协调小组应及时将会议议题通知本小组副组长、成员。

第十一条  会议由司法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为:司法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联络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以及司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由司法协调小组负责筹备,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司法协调小组组长签发,并印发司法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并报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抄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单位)。

第十三条  司法协调小组拟议事项涉及其他协调小组职责的,应当邀请所涉及小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或者征求所涉及小组意见。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司法协调小组负责本小组具体联络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本小组组长请示报告。司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要与本小组联络员建立工作联系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本系统(单位)工作任务落实等相关事宜。因工作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成员或联络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报司法协调小组,司法协调小组应向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报备。

第十五条  司法协调小组研究确定的事项,各责任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司法协调小组书面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司法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理论研究情况、舆情信息等报送司法协调小组。司法协调小组应当及时将司法领域工作情况、调研与督办情况和有关信息报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并抄送司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司法协调小组其他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按照《中共江油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江油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