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3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9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23年4月26日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强过程监督、结果监督,严格依法办事,逗硬督查考核,确保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落地落实、取得实效。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按程序报常委会分管(联系)副主任审核、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形成草案。审议意见草案在常委会审议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
第五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除市人大常委会有特定时限要求外,应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应当说明研究处理的方案、过程、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由市“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组织跟踪督促检查,也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时,被检查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回答询问。
第八条 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工作按照《江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一府一委两院”办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职权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送交或者不按规定期限送交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报告的;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报告办理落实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回答询问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研究办理审议意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干扰视察、专题调研的;
(五)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作虚假答复的;
(六)其他妨碍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
第十二条 有前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由有关职权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三)责成有关机关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四)责令有关机关及其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