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通告(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流动,阻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蔓延,确保我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低速电动(燃油)三、四轮车从事营运载客活动。
二、禁止低速电动(燃油)三、四轮车人员聚集(3人含以上),尤其是我市医院、车站、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上述车辆(人员)确需外出的,应遵守以上规定及相关法规,佩戴口罩,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四、执法机关将严厉查处以上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日期由市应急指挥部另行通告。
江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