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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2020-01-17 09:22信息来源: 江油市融媒体中心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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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确保春节期间全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春节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孔明灯(许愿灯)是指以酒精等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自行上升的物品。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三、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实施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燃放孔明灯(许愿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和他人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全市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通告各项规定,凡发现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举报电话:

应急管理局——0816-3257215;

公安局——110;

市场监督管理局——0816-3366315;

综合行政执法局——0816-3313601;

自然资源局——0816-3251119。

江油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