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51260493/202312-00002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江油市供销联社 发文日期: 2023-12-12
文号: 关键词: 其它文件

绵阳市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绵州珍宝”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3-12-12 13:49文章来源: 江油市供销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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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绵阳农业资源,实施绵阳市农业区域布局规 划,进一步推进绵阳市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提高绵阳农产品 市场占有率,维护“绵州珍宝”品牌形象,规范“绵州珍宝”文 字和图案标识的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 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绵州珍宝”的文字和图形标识,是指 由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有条件 授权全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特色农产品专用标识。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 社委托绵阳市绵州珍宝品牌发展促进会作为区域公用品牌运营 管理机构 ( 以下简称“绵州珍宝发展促进会”) ,负责 “绵州珍 宝”商标的日常运维和管理。

第二章  使用条件

第三条  绵阳市辖区内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家 庭农场、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使用 “绵州珍宝”商标。

第四条   “绵州珍宝”商标授权使用范围为 “绵州珍宝” 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第五条  使用 “绵州珍宝”商标的农产品原则上应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 一 )通过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

( 二)获得 “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或“出口农产品质量 安全示范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认定区域内的产品;

( 三 )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标准(需出具省级以上权威 机构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鉴定书) 的产品;

( 四 ) 实施 GAP ( 良好农业规范 ) 、GMP ( 良好生产规范 ) 、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 ) 、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HACCP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 等认证产品;

(五)生产经营主体信誉度高,曾被评定为中国质量奖及提 名奖、四川天府质量奖及提名奖、“天府名品”、绵阳市政府质 量奖获奖主体的产品;

( 六 ) 其它产品。个别具有显著特色且市场潜力较大,经绵 州珍宝发展促进会组织综合评审认定可以授权用标的产品。

第六条  申请使用“绵州珍宝”商标的生产经营主体应满 足以下条件:

( 一 ) 取得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 二 ) 其生产经营的产品主要原材料应来自绵阳;

( 三 ) 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取得一企一证的 SC 证书;

( 四 ) 农产品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进入国家 (省级) 农产品质 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 五 ) 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六)生产经营主体在提出用标申请前三年内应无质量问题 投诉责任和其它严重负面信息。

第七条  物流、农产品交易平台、餐饮等相关行业,自愿申 请加入绵州珍宝发展促进会的,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审核批准。特 殊情况可申请用标,但必须由协会理事会集体按程序审定后报主 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授权用标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 行生产加工,尽早建成质量可追溯体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绵州珍宝”商标使用人的权利:

( 一 ) 在产品包装上使用 “绵州珍宝”商标;

( 二)利用“绵州珍宝”商标进行企业及其产品形象宣传和 广告活动;

( 三 ) 享有参加各种涉农技术培训、评选推介、贸易招商和 各类信息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 四 ) 享有申报和实施各类涉农项目的优先权。

( 五 ) 享受政府出台的扶持绵阳市区域公用品牌 (农产品) 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绵州珍宝”商标使用人的义务:

( 一 )严格按相关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自觉 维护 “绵州珍宝”区域公用品牌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二)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商标及产品包装,建立商标使用台 账,确保产品包装和 “绵州珍宝”商标不被遗失和挪用;

( 三 ) 服从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产品质量和商标使用的监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四 ) 食品须统一纳入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 五 )不得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等;

( 六 ) 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公用品牌商标。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授权使用的范围

( 一 ) 经营主体在主营产品的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它附 着物上使用商标;

(二)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商标;

( 三 ) 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下使用商标。

第十二条   “绵州珍宝”商标仅限于授权范围内使用,任何 被授权使用的经营主体,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凡未获准 “绵 州珍宝”商标授权使用的,不得擅自将商标用于其产品标签、包 装、使用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

第十三条  被授权使用 “绵州珍宝”商标的经营主体,必须 严格按照 “绵州珍宝”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商标的文字、 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 印制商标的规格, 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需排列在企业 (专业合作社) 自身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样稿须报商标注册权人审核同意备案 后,方可自行印制使用,并要做好商标印制台账。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被授权使用 “绵州珍宝”商标的经营主体,应先 向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出申请,经绵州珍宝发展促进会理 事会审查合格,收到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授权使用通知后方 可使用,并由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备案。

第十五条  被授权使用 “绵州珍宝”商标的经营主体,应安 排专人负责 “绵州珍宝”商标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商标使用台 账,确保该商标不失控、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和馈赠。

第十六条  被授权使用 “绵州珍宝”商标的经营主体,在设 计附有商标的包装、标签、广告时,须将设计方案,报经“绵州 珍宝发展促进会”审查,并报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后, 方可印制使用。商标由各授权使用者按要求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  被授权使用 “绵州珍宝”商标的经营主体,每年 底须向“绵州珍宝发展促进会”报告商标使用情况,经年检合格 后,方可继续使用;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不定期组织有关部 门对 “绵州珍宝”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使用者,协 会将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十八条  绵阳市农业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期限为 3 年, 到期需继续使用者,须在品牌授权使用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提 出续用申请。使用者在未获得再次授权前,不得延期使用。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终止时,应立即终止使用 “绵州珍宝” 商标,市场上流通的带有 “绵州珍宝”商标的商品应在 90 天内 撤出市场。

第六章  商标保护

第二十条  被授权使用 “绵州珍宝”商标的经营主体,必须 自觉维护 “绵州珍宝”产品的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或服务优 良。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使用、仿冒 “绵州珍宝”商标及其它损 害 “绵州珍宝”商标形象和声誉的使用者,绵州珍宝品牌发展促 进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 “绵州珍宝”商标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对违反公用品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行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对举报者 严格保密,并给予必要奖励。

第七章  商标退出

第二十三条  获得“绵州珍宝”商标的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出处理。

( 一 ) 受到相关监管部门质量类严重处罚者;

( 二 ) 其他严重影响 “绵州珍宝”品牌声誉情况者;

( 三 ) 未按规定缴纳会费者;

( 四 )授权用标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种植养殖和 生产加工的;

(五)授权后一年以内不在产品包装物使用 “绵州珍宝”商 标的;

( 六 ) 严重偷税漏税者;

( 七 ) 企业或法人代表在绵阳市公用品牌产品的种植养殖、 生产加工、经营中违法犯罪的;

( 八)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逾期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获得 “绵州珍宝”商标使用权的企事业单 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优先推荐申 报省、市级农业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绵州珍宝发展促进会理 事会商议,提交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议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http://www.jiangyou.gov.cn/public/content/4379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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