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442647/202211-00003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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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江油市文广旅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3 |
文号: | 关键词: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第12号令《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广播电视节目机构传送业务和秩序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等。
比较1997年广电总局的《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1年的《关于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新《办法》明确指出,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办法》指出,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应当具备的条件。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办法》指出,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等。
此外,《办法》还明文列举了十种禁止传送的含有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内容。
关联文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http://www.jiangyou.gov.cn/public/content/3721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