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40/202303-00004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构: 江油市枫顺乡 发文日期: 2023-03-21
文号: 关键词: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绵阳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2023-03-21 10:04文章来源: 江油市枫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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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绵阳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将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并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但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相关事宜的批复》(川医保函〔2022〕111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园区医疗保障部门意见,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于2022年12月1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

二、《实施意见》的原则、目标和工作时间节点

《实施意见》的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是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时间节点及任务,即2022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到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三、《实施意见》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通过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实施意见》共分为3部分内容、11条举措,主要包括:

(一)统一救助对象类别。将救助对象统一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二)明确救助保障范围。坚持救助基本,聚焦解决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三)细化三重保障政策。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根据全市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规定。二是发挥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享受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倾斜支付。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分类救助和倾斜救助。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四)优化经办服务程序。构建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推动在乡镇(街道)设立医保服务窗口,配足医保专兼职经办人员,全面实施医保服务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救助基金监管。

四、《实施意见》中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新的规定

(一)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将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民政、医保等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和“保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

(二)明确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绵阳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的比例救助。通过三重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和倾斜救助年度限额等由市医保局、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三)畅通依申请救助渠道。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动态调整认定信息,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将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四)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引导规范转诊,实施合理诊疗,促进有序就医。同时,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政策文件: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绵阳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绵办20226)  http://www.my.gov.cn/public/content/3830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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