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26/202002-00008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构: 江油市大堰镇 发文日期: 2020-02-25
文号: 关键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0-02-25 11:20文章来源: 江油市大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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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30日,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绵阳公积金中心”)印发了《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6号)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细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运作,适应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及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防范贷款风险,绵阳公积金中心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的基础上,根据《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4号)有关规定并结合近一年来实际执行情况,修订完善了《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该《细则》经绵阳公积金中心第二十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详见绵阳公积金中心2019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解读》。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补充

1.《细则》第十七条:不受理直系亲属之间、离异夫妻之间住房买卖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不受理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出台原因:为防范缴存职工通过直系亲属、离异夫妻之间交易买卖套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借鉴了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行业中心相同做法,对所购再交易房的买受人与售房人属于直系亲属之间、离异夫妻之间关系的情形不予贷款;二由于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资金无法转给卖售人而只能转给买房人,违反了《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4号)第二十九条有关“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的规定,借鉴了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行业中心相同做法,对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情形不予贷款。

2.《细则》第十九条:(二)对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时有一方没有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 个月确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 个月一方作为借款申请人并按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规定进行办理,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直接作为月收入计算。本条修订是为了充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同等权益的目的。

3.《细则》第二十一条:(四)所购、建、修住房价值的认定。新房以房屋交易价格作为房屋总价款,取消再交易房评估手续,再交易房以所购房屋交易价和契税核定价格按孰低原则取最低价款作为房屋总价款。取消再交易房评估手续是为了减少再交易房购房人贷款申请办理环节、提高贷款办理效率、降低购房成本并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及住房公积金行业中心相同做法,以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

4.《细则》第三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第(六)款第3点“商转公直贷业务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偿还商业按揭贷款的名义,由委托银行划转到还款账户中用于结清商业按揭贷款”。为减轻商转公贷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商贷造成的经济压力,经市公积金中心与市级部分受托银行协商,拟采用顺位抵押方式落实抵押,将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资金直接用于归还其商贷余额,借款人不用再自筹资金结清商贷。目前该项业务正在试点,成熟后将向全市推开。

5.《细则》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满 6 个月后,可向委托银行申请提前还款,无需征求绵阳公积金中心同意或出具手续,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借款人可用自有资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前自行偿还贷款本息,每个自然年申请提前还款次数不限,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必须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取消了借款人提前还款需征求绵阳公积金中心同意或出具手续的规定,同时取消了借款人提前还款额度的限制,进一步减少了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相关手续和条件限制,借款人直接去受托银行办理提前款就行了。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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