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37/2018-0001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构: 江油市雁门镇 发文日期: 2018-03-16
文号: 关键词: 出口发票

江油市石元乡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江油市国税局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通知

2018-03-16 09:42文章来源: 石元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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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转发江油市国税局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发布后,出口企业反映在出口发票开具和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5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本公告,同时废止了《5号公告》有关条款。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自行选择五联版或二联版。

(二)《公告》提供了开具出口发票的操作指引。

(三)《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时,“金额”栏目可以填写非fob出口金额(人民币),但有此情况的企业需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申报,才能“一窗式”比对通过。

(四)《公告》简化了出口发票“备注”栏目的填写内容。若出口企业在出口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在“备注栏”仅需填写合同号;如果“金额”栏填写的是非fob出口金额,需在“备注栏”填写合同号和fob出口金额(人民币)。

(五)《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填写“出口发票号码”时,若报关单对应的出口发票有多张且不连续时,可以分段填写。

三、《公告》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 3 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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