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19/202011-00001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江油市河口镇 发文日期: 2020-11-23
文号: 关键词: 《河口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关于印发《河口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2020-11-23 19:11文章来源: 江油市河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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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员会、场镇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江油市人民政府《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河口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河口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江油市河口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河口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一、基本原则

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做到早准备,早发现,早处置,实现 “打早、打小、打了”,尽最大努力减少火灾损失。

二、火情报告

(一)凡发现森林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值班室电话:3766506)。

(二)接到火情报告后,要迅速进行火情核实,并向镇主要及分管领导汇报,准确报告起火时间、地点、原因、火场具体状况、通往火场道路等内容,并启动本办法。

(三)镇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根据火场情况,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报告。

(四)镇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和火灾信息传递处理工作,及时把火情动态、扑救进展等情况每半小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报告一次。

(五)村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镇政府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扑火力量进行火场处置与扑救。

(六)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扑火队伍赶赴火场处置,并做好值班调度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村视情况及时组织扑救,并及时向镇值班室报告。

(八)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由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并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增援。

1、火场跨乡镇行政界线的;

2、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3、发生延烧半小时以上或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仍难控制火势的;

4、造成人员受伤以上事故的。

(九)凡延烧半小时以上或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镇防火办要立即在现场建立前线扑火指挥部,由镇主要领导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并向市森林防灭火办公室报告。

三、火灾处置程序

凡接到火情报告的单位或个人,要在第一时间向镇带班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有关领导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并做好值班调度和后勤保障工作。

四、扑火原则

(一)处置任何火灾,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首先要在确保人的生命安全的前提条件下方可扑火。

(二)凡参加扑火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

(三)现场指挥者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明火扑灭后,由镇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看守火场,待余火彻底清除后方可撤离,严防死灰复燃。

五、通信联络

扑火过程中,要保证火场内部、火场和镇政府之间,村与镇之间通讯无阻。火场指挥员要掌握火情变化情况,每半个小时逐级上报市防火办。

六、组织领导

镇成立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其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承担本镇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镇党建办:及时调配扑火车辆,筹备扑火工具、食品等物资。

镇武装部:负责组建扑火队伍,并对其进行必要培训。

镇纪委:督促落实各单位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镇财政所:落实、下拨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经费,并监督其经费使用情况。

镇社事办:组织开展文明祭扫教育;指导协调需救助、抚恤群众的救助工作。

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负责对村民生产性用火的正确引导与宣传,杜绝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镇自然资源所:主动配合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并在辖区内广泛进行森林防火知识宣传。

镇应急办:协同配合农服中心、督促村(社区)监督落实森林防火安全工作。

镇农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巡查,查处林区违规野外用火。

镇司法所:汇编火灾案例,宣传防火法规。

河口学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河口卫生院: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与救治。

七、火灾查处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所在地的镇、村要组织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火案的侦破工作。

八、灾后处理

(一)灾后报告。森林火灾发生后二天内,所在村应向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递交书面报告,说明起火原因、扑救经过、初步损失等情况。表扬先进,排查火灾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二)林木处理。火烧林木未经技术鉴定或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采伐。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对在森林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森林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三)对森林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有关行政、司法部门依法办理。

(四)对森林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一)本办法下发后,各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要组织宣传贯彻,并根据办法,制定本村相应的、更加细致的森林扑火办法,并报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审查备案。

(二)本办法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镇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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