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19/2018-00064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江油市河口镇 发文日期: 2018-10-17
文号: 河府发[2018]136号 关键词: 江油市河口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江油市河口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018-10-17 15:00文章来源: 河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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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员会、场镇各单位: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动物防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以及江油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江油市河口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油市河口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江油市河口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一)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非洲猪瘟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四川省动物防疫实施办法》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镇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机构 由江油市河口镇人民政府成立江油市河口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河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京伟同志担任组长,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唐云万同志、河口畜牧水产站站长粟小刚同志担任副指挥长。镇党政办、镇安办、镇农办、镇财政所、畜牧水产站、派出所、食药工质所、林业站、镇医院、河口镇农村信用社、邮政所、各村委会为我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绵阳市、江油市党委、江油市政府防控突发非洲猪瘟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我镇突发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口镇畜牧水产站,河口镇畜牧水产站站长粟小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具体制定我镇防控政策,部署扑灭非洲猪瘟工作,并督促各村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职责分工 河口镇畜牧水产站:负责组织制订我镇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向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真实的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统一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上级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严格落实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和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的各项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非洲猪瘟应急处置队伍;对疫点内病猪及易感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无害化处理及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消毒工作;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向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统计。 林业站:负责强化我镇野外巡护,加强野猪人工繁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和专项监测,禁止野猪野外散放和野外引种,防止非洲猪瘟病毒传播扩散,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联合畜牧水产站做好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镇财政局:负责安排全镇非洲猪瘟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加强全镇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派 出 所:参与我镇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密切注视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组织警力参与非洲猪瘟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我镇有关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镇党政办:负责密切关注我镇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食药工质所:负责加强我镇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要强化肉类生产企业、食用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严禁采购、经营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对来自疫区的生猪产品予以封存,通知畜牧水产站采样检测,配合做好后续处置。 镇安办:负责加强运输监管,支持农业部门指定通道检查站(检疫申报点)开展检疫监管,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邮政所:负责加强督促企业对邮件、快件的检查。 河口镇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及时对付养殖户政策性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资金工作。 其他各村、场镇单位根据镇政府非洲猪瘟应急处理的需要,在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完善非洲猪瘟疫情监测机制,建立镇、村、组三级疫情监测网络,要求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二)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镇政府、畜牧水产站报告。畜牧水产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市农牧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四、疫情响应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按照市级安排部署程序启动《国家非洲猪瘟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立即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暂停全镇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在镇市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场镇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逐级上报至市农牧局,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根据市农牧局划定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根江油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作出决定来开展我镇的防控工作。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市农牧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镇人民政府根据江油市人民政府相关安排部署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农牧局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后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三)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畜牧水产站协调林业站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畜牧水产站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四)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五)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市农牧局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江油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六)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非洲猪瘟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江油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市农牧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镇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四川省动物防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条件保障 镇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由财政所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四)技术保障 由市农牧局按照农业农村部的安排加强对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的储备工作;河口畜牧水产站加强技术培训和支持,提高村兽医的非洲猪瘟防控技。 (五)宣传教育 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形势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江油市河口镇畜牧水产站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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