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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江油市龙凤镇 发文日期: 2018-03-16
文号: 江府发[2017]9号 关键词: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油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16 13:47文章来源: 龙凤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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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府发〔2017〕9号

  江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油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江油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江油市土地管 理委员会2017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江油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江油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江油市政府依 法征收集体土地所需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 面附着物补偿费、后续安置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搬迁奖励 费、过渡费、测量及权属调查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等。

  第二条 坚持“量入为出、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宗 地结算”原则,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障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概算编制

  第三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各乡镇在每年

  12 月底前将辖区内次年需实施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资金报市国土 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全市资金需求计划报市政府,市政府根 据项目实施轻重缓急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

  第四条 为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在征地项目启动前,由项 目实施乡镇负责,对项目基本情况及地面附着物情况进行封户调查、 统计、汇总,并公示无异议后,依据补赔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 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审批结 果,与乡镇签定《委托征地协议》,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 务性工作委托有关乡镇实施。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编制的具体内容。

  (一)征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

  费,均根据封户调查结果按标准编制。

  (二)房屋拆迁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其他地面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拆迁补偿、 搬家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依据调查数据按相关标准进行编制。

  2. 非住宅房屋、生产企业搬迁的经营损失费、搬运费等按相 关标准单项编制。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编制。参加社会保

  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市 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从其安置补助费中缴纳, 集体缴费部分从被征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中缴纳,不足部分由市政府 予以补贴。

  (四)其他费用。

  1.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指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需 支出的相关经费,按不高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的3%预算;单 个项目工作经费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预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 金概算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工作经费按1%预算,总额不得超过

  200万元。


  2. 不可预见费,是指未列入文件规定,没有统一补赔偿标准 的项目所必须的费用,以及征地拆迁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信访稳定、 讼诉、强制搬迁等费用,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的5%列入预算。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坚持“总量控制,分期预拨”的 原则,按计划预算进行预拨。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资金需求将资金转入市土地统储备中心或 市政府成立的专项指挥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市国土资源 局或市政府成立的专项指挥部根据乡镇提交的资金拨付报告、项目 搬迁进度表、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 付项目实施乡镇。

  资金拨付必须归口市土地统储备中心(市政府成立专项指挥部 除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严禁多头拨付。

  第八条 项目实施乡镇在收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后,按市 政府确定的时间及时启动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与拆迁户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地面附着物补赔偿协议,及时将补偿农民 个人的各项费用,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直接支付到农民个人账户;非 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等应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资金,由乡镇直接 拨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规定由群众集体讨论如何分配,分配方案需报乡镇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九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每宗地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

  30个工作日进行结算。市国土资源局对乡镇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报


  项目分管的市领导签字确认后按规定办理结算。 市国土资源局与项目实施乡镇结算完毕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与

  市财政进行结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乡镇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 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核算,按进度拨付,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 偿安置资金。

  第十二条 管理使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市土地统储备中心 和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单 位不得由临时工作人员负责票据、印章的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所要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进行征 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发 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制作和审核原始票据,完备签批手续后由乡镇财 政所统一发放,同时应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费发放台账,确保征地拆 迁补偿安置资金安全和会计核算内容真实、有效和合法。

  第十四条 乡镇以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基础资料及会计 档案的管理工作,征地拆迁资料按档案移交给市土地统储备中心存 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必须一致。

  乡镇要落实专人对所有与征地拆迁有关的资料(包括市政府征 地公告、勘测面积通知书、安置方案、方案公告、征地协议、人员 安置花名册、附着物补偿清册、房屋拆迁协议及住房安置信息等) 进行归集、整理、汇总,建立征地拆迁和安置的户数、人员户籍信 息、土地面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原貌等完整、真实反映征地拆


  迁全过程的纸质档案及影像资料,并整理成电子档案,并移交给市 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第十五条 乡镇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禁通过 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六条 乡镇、市土地统储备中心等部门须严格执行征地拆 迁补偿安置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 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拨付, 不得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征地搬迁补偿 安置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 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因项目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结余,由市土地统储备中心负责收回并及时退回市财政。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检查、审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 作出相应处理。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实施监督,对征地拆迁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 检查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市审计局统筹安排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 计。


  市监察局依法依规履行行政监察工作,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违纪 违规问题及自行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资金管理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下列 情形的部门、乡镇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转入市土地统储备中心征地拆 迁补偿资金专户,直接拨付项目实施乡镇的;

  (二)不按审批意见超范围、超标准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

  (三)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的;

  (四)截留、挤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退回结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

  (六)不按规定建档管理相关资料或向监督检查部门隐匿资料 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后续工作的顺利 开展,提取的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是指为确保征地拆迁 工作顺利实施需支出的相关经费,按征地拆迁工作量计取,各征地 拆迁项目的具体标准在市国土资源局与乡镇签订的征地拆迁工作委 托协议中明确。

  (二)工作经费的80%拨付给项目实施乡镇,用于办公经费、 临时工工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补贴、现场工作用餐、交通


  费等;20%留市国土资源局,用于征地测绘调查、办公经费、临时 人员工资、交通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资金概 算、评审以及工作协调会议等。各乡镇可以根据各个项目的征地拆 迁工作完成情况在工作经费中列支部分奖金(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 的10%),奖励征地拆迁非公职类工作人员。征地工作经费可在本 乡镇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三)不可预见费除用于补偿外,还可用于行政诉讼、行政复 议、裁决、信访稳定、依法强制搬迁、强制执行、特殊困难户补助 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由各乡镇办公会议研究、使用,可在 本乡镇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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