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10/201912-00008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构: 江油市新安镇 发文日期: 2019-01-11
文号: 关键词: 改革制度

四川再出国企改革制度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更完善

2019-01-11 16:57文章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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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日前,四川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行效率。

根据《意见》,在国企管理上将明确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出资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有关监管内容应依法纳入公司章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

《意见》提出,要建设规范董事会,落实董事会职权。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接受股东会监督,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内外部董事按有关规定派出,并按照法定程序任命。国有独资、全资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董事会应建立规范透明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制度,做好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联系沟通。

同时,要落实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总经理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

此外,还要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健全问责、容错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将董事、经理层成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将违约失信的在信用网站上公开。出资人机构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必要的改革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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