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8/202408-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江油市彰明镇 发文日期: 2024-08-23
文号: 彰府发[2024]17号 关键词: 江油市彰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彰明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油市彰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彰明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4-08-23 10:48文章来源: 江油市彰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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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社区)、机关各办、各相关场镇单位

按照江油市安委会文件《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安委〔2024〕12号),现将《彰明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油市彰明镇人民政府

                   2024328


彰明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整治,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牢固树立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全镇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管控面临的严峻形势,全面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非法改装行为,全面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入户、停放、充电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严防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领导小组

成立彰明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潇潇    镇党委书记

          邓召平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组长:张  宸    镇党委副书记

副  组  长:程正亮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何思聪    镇党委委员、宣传政法委员

          廖作敏    镇政府副镇长

          高存龙    镇政府副镇长

          何  波    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冯  林    彰明派出所所长

          徐可贵    彰明市场监管所所长

成      员:李  军    综合行政执法办主任

         王   婧    社会事务办主任

         罗   杨    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办主任

         张   健    经济发展办主任、明月村党委书记

         黄小军    村镇规划办主任

         王玉洁    乡村振兴办主任

         蔡兴国    昌隆村党委书记

         徐   勇    长庚村党委书记

         付文华    福田村党委书记

         曹   燕    治城社区党委书记

         肖丽娟    静夜思社区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办,由张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镇工作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各办按“三管三必须”要求以及办公室职责分工开展整治工作,各包片领导、驻村干部指导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台账、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按行业归口上报相关办公室。

三、整治对象

主要针对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以及其他供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四、整治内容

(一)规范充停场所建设。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要采用不燃材料搭建,并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鼓励在地上独立设置充停场所,或附设在建筑一层内。当独立设置时,充停场所要与建筑保持6米以上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当设置在敞开式架空层内,充停场所不得正对安全出口、楼梯间;当附设在建筑内部,应采取防火分隔等消防技术措施,且应设置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的常开式乙级防火门。

(二)强化消防设施配备。集中充停场所要按照消防标准,配置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置充电专用插座,安装电气线路保护装置;地下充停场所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室内消火栓等系统,并设置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的常开式乙级防火门,不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一律不得停放充电;加强智能充电桩建设,在集中充停场所推广智慧用电系统和可视监控系统,推广梯阻系统、小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场景建设,提高技防和智防水平

(三)严格充停安全管理。各村(社区)要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开展经常性检查。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管理,落实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全面清理门厅、楼梯间和楼道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问题。

(四)强消防宣传教育。各村(社区)要深入居民住宅区和流动人口集中区域,面对面宣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和安全常识,利用媒体积极宣传电动自行车典型火灾案例、讲解安全常识,集中曝光一些拒不整改的居民小区、违法行为人和物业企业,唤醒群众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意识。

四、整治步骤

整治时间:2024年3月29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4月1日前)。镇政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责任分工及工作步骤,组织召开协调会,进行安排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4月15日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落实)。各相关单位要不等不靠,结合各自职责,对照此次排查整治工作重点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自查,并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及专家力量进行集中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深化整治阶段(2024年4月15日至25日)。由镇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办结合整治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回头看”,重点核查前期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到位、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严防出现隐患“回潮”现象。对工作进展缓慢、问题隐患依然突出的进行警示、督办或约谈、通报。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4月底前)。 由镇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办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汇总,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整治作为防范群死群伤亡人火灾的重要抓手之一。并要清醒认识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定期分析研判,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村(社区)要对照工作内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分工,切实将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三)严格督导问效。由镇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办将不定期开展督导问效并通报各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同时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对工作滞后、推进乏力、问题突出的单位,将严肃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部门职责

      2.江油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3.江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报表

 

附件1

江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部门职责

1.市工信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引导相关龙头企业建立行业地方标准,推进电动自行车智能控制系统的开发。

2.市教育局。推进全市各中小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领域电

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

3.市公安局。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拼装、加装、改装等违法的整治。

4.市自然资源局。将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配建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通知书),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应要求配建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5.市住建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台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等领域消防安全技术指南;在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时落实指南要求;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和警示宣传教育,对于物业住宅小区未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根据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配合分散划设相对集中的停放充电场所;指导业主依据有关规定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建设。

6.市卫健局。推进全市各医院、卫生院等场所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流通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强化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源头质量监管,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认证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等行为。对接国家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建立电动自行车信息数据库。

8.市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市住建局制定出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消防技术指南。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行为,通过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等方式,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做好电动自行车火灾扑救工作,对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依法调查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国网供电公司。定期对建筑内电动自行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应依法终止供电。

10.邮政管理部门。指导督促邮政快递行业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推动邮政快递服务网点设置停放充电场所“硬隔离”,开展邮政快递服务网点及其从业人员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标准化建设。

11.其他部门。宣传部、民政、教育、发改等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的场地(场所)谁负责”的原则,扎实做好旅游景区、文保单位、网吧、养老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落实有关责任。

12.高新区、乡镇(街道)。(1)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点检查内容。(2)发动基层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居民住宅内以及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3)对于建成小区及无物业、无主管单位的居民楼院、快递点、外卖点等区域,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分区域统一规划选址,集中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4)根据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赋权、委托执法事项,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法行为。


附件2

江油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参考)

一、总体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不含居住出租房)、工业建筑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应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可设置在一层(架空层),地下、半地下室(不含汽车库)等,但应符合防火分隔有关要求。

4、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

二、防火分隔和疏散

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实现完全分隔。当必须开设门时,应设置常开式乙级防火门,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贴邻楼梯间及疏散通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实现完全分隔。

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出口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打开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

8、地下、半地下(不含汽车库)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9、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安装位置应便于取用,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长度宜为30m,应保证一股充实水柱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10、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的标准配备灭火器,50㎡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疏散。

四、电气

12、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具有遮阳遮雨设施,并保证通风。

13、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应设置总开关电器,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14、应采用安全性插座,每个插座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超过10个。

15、配电箱、充电线路及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五、消防安全管理

1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大于500㎡或充电口超过100个的,应安装24h可视监控系统,具备储存、查询、回放等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15天。

1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点检查内容。

1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和充电。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并存档。

六、操作指南和宣传提示

19、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周边显著位置应张贴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操作指南,包括图文形式的充电操作流程、安全提示、负责人及运维人员联系方式等。

20、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显著位置还应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提示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注:居住出租房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按照居住出

租房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附件3

江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报表

 

序号

上报单位

隐患地点(所在地区)

隐患内容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是否完成整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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