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7/202201-00023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江油市含增镇 发文日期: 2021-10-18
文号: 关键词: 森林防火

江油市含增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油市含增镇森林防灭火物资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10-18 12:50文章来源: 江油市含增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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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机关各部门、场镇各单位:

现将《江油市含增镇森林防灭火物资管理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油市含增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18日                           

江油市含增镇森林防灭火物资管理制度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物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为切实规范江油市含增镇森林防灭火物资(以下简称物资”)管理工作,根据《江油市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储备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物资,是指根据全森林防灭火形势和有关要求,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用于全森林防灭火的物资装备。上级部门无偿调拨、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无偿捐赠的防灭火物资,纳入级物资储备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 森林防灭火物资管理工作,是按照物资储备管理标准建设物资储备库,对防灭火物资的采购、仓储、配备、使用、维修、报废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含增镇人民政府是储备物资的主管部门,负责物资的储备、日常管理、调拨等工作。具体业务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办,并落实物资仓库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库管员”)负责储备物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物资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落实物资管理政策及规定研究提出储备物资年度更新建议计划、储备物资调拨建议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按照物资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装备存储、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日常管理和调拨出库,确保储备物资安全;

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台账、出入库登记管理台账和维修保养台账,全面准确掌握储备物资动态情况;

储备物资,做好灭火救授中的装备补充和技术保障;

其他应当履行的物资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管员履行下列职责

熟练掌握库存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入库时间、存放位置和配套情况,基本了解各类防灭火物资装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负责库存物资和库房工具设备的建账立卡及出入库登记工作,核对检查出入库物资数量、质量,实施库存物资的收发、装卸和维护保养,检查堆垛稳固、储存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整理库内外卫生,观测库内温湿度,实施通风、密闭、降湿、防盗等工作

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清点物资损耗、库存等情况

定期开展储备物资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完成领导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交办的物资管理其他工作。

第三章 物资采购

第七条 物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根据防灭火形势需要和下达的专项资金要求及时提供物资采购计划和技术要求建议,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物资采购工作。

第八条 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森林防灭火物资管用、实用要求,逐步减少或淘汰用途、性能单一,科技含量不高装备的品种、型号,发挥科技优势,提高装备作战效能。

第九条 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应纳入政府采购,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条 物资采购计划应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防护优先、急用先配的原则提出。

第十一条 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依据标准、满足实战、安全可靠、便于维护、适度超前的原则提出。

第四章 入库

第十二条 库管员接收储备物资时,应核对相关文件、凭证和装载等情况,认真清查物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和技术状况。箱装铅封完好的按规定比例抽查,非箱装或箱装破损的应当逐一清查,做好接收记录,经送货人员、保管人员双方签字后方可入库。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向局防火股负责人报告,同时在入库凭证、技术文件上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不具备入库条件的储备物资,库管员可依据局领导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的函件,认真检查核对后入库。严禁来源不明、手续不齐的物资入库。

第十四条 库管员对接收的物资装备应当立即粘贴标签,根据入库时间和出库频率合理选择存放位置,及时入库。按照先整后零、先装备后配套零部件的顺序入库。入库后,建立卡牌,及时登记建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库管员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储存保管储备物资,按照储备物资的品种、规格、批次、质量等级,分类、分垛、分区堆放,便于收发、保管、检查,做到摆放整齐,标志明显,账、物、卡相符。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火、防虫、防盗、防破坏,达到四无”(无锈蚀霉烂、 无丢失损坏、无鼠咬虫蛀、无事故差错),确保储备物资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储备物资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应当分开存放,报废品单独存放。箱装物资分垛存放时,应当以确保安全、不压坏底层包装箱、充分利用库房容积为原则。

第十七条 储备物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标记,位置与朝向应当规范统一。区位或垛位应当设置品种型号标牌,排列存放的设置物资卡片,堆垛存放的设置堆卡和标签,多箱组合的配套存

放应当在堆卡中注明,入箱()保管的有装箱清单。

第十八条 物资库内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温湿度测量设备,定期观测,并采取通风密闭和其它措施控制库内温、湿度(温度最高不超过30C,相对湿度最高不超过70%) ;发现霉变、锈蚀或者堆垛倾斜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物资库内应当在适当位置张挂库管员职责、库房管理规定定位摆放《森林防灭火物资账簿》《森林防灭火物资出入库登记管理台账》《森林防灭火物资维修保养记录》等。

第二十条 库管员一般每周进库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物资.对方的稳固性、库房安全性和设施设备完好性,核对物资品种、数量、质量,整理库房各种账表和内外卫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处理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同志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物资库的储存保管、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当限期解决。

第二十一条 更换库管员时,应当对库存物资进行点验交接,严格履行移交登记手续,有关领导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同志到场监督,做到账、物、卡相符,一次性交接,并及时更换库房门锁。

第二十二条 维护保养分为封存保养和定期保养。封存保养主要进行清污保洁、防锈处理、橡胶件涂抹滑石粉、重新定量包装和补换标签等工作。定期保养主要是按规定项目、内容和期限对相应装备进行通电、擦拭、清洗、防锈、晾晒等,尤其森林防

火期内,每月应对机具设备进行拉燃作业,确保应急处置需要,对出现故障或零()件损坏的装备应组织定点维修单位进行检修。

第二十三条 物资外借,要严格按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的管理规定,经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完善相关借用手续,严禁擅自外借、调换、挪用。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应当淘汰。

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的;

同型号产品因设计缺陷导致事故的;

安全性能无法判定或经检验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新产品价格50%;

因其他原因应当淘汰的。淘汰物资可以用于训练、静态教学或展示不能确保训练安全的淘汰个人防护装备和配备有动力装置的淘汰装备不得用于训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应按规定作报废处理。

已不具备训练、教学、展示价值的淘汰装备;

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的淘汰装备;

因其他原因应当报废的。

第六章 调拨

第二十六条 储备物资调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发旧存新、发零存整的原则,采取无偿调拨。调拨对象为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村落和景区等。

第二十七条 储备物资调拨应严格执行申请研究审批程序,即各村民委员会提出物资需求正式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现有物资储备情况,需求品种、数量等)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根据防灭火工作实际和库存情况研究提出物资调拨建议意见,报分管防灭火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拨。紧急情况下,也可电话申请报经分管防灭火工作领导批准后调拨,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 储备物资调拨手续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业务人员负责审核,填写调拨单(一式三份,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管、收货方各执一份)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业务经办人签字报分管防灭火工作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发放储备物资。

第二十九条 调拨物资应当周密计划,预先准备,严密组织,坚持三点”(库管员点、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业务人员点、提货人员点), 做到六清”(品种清、数量清、批次清、质量清、配套清、文件手续清)两要”(收发准确率和物账准确率要达到100% ),确保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条 物资应急保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灭火救援中的物资补充和装备技术保障,包括物资应急储备、筹措、供应、抢修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根据灭火救授任务需要,及时调集、运送、补充、更换装备,必要时应当进行应急筹措。

第八章 出库

第三十二条 储备物资对外发放,库管员一律凭相关人员审核签字的调拨清单,经仔细核对无误后方予出库。手续不齐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货出库。

第三十三条 储备物资出库时,相关凭证与技术资料随物同出,库管员与收货方经办人当面点清并在调拨清单上签字确认,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出库。物资出库后库管员要及时注销账卡,清退有关凭证,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财管办做好固定资产下账工作。

第三十四条 出库物资必须包装完好、固定牢靠。包装箱损坏的要修理加固,禁止无包装发付出库,防止备()件丢失。

第三十五条 储备物资出库装载时,应按规定确定装载量,严禁超重、超高和超宽,做到稳固、平衡,防止晃动、倒塌和跌落。

第九章 惩罚

第三十六条 物资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擅自馈赠、出售、交换物资的;

在物资采购、分配等工作中违反廉政要求的;

擅自动用储备物资或改变装备编配用途、性能结构,造成损失的;

违反物资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物资责任事故或性能状况严重下降的

在物资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或对物资事故隐瞒不报的;

盗窃、私藏、故意损坏物资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上级部门无偿调拨、 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无偿捐赠的防灭火物资运输费、入库搬运劳务费,以及库存装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的检修或更换零()件等所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调拨物资出库后的运输由收货方自行负责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参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森林防灭火物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含增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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