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7441317/2015-00021 | 主题分类: | 机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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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5-07-14 |
文号: | 关键词: | 职能 |
江油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事项的审批、登记、批准、备案等工作并监督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委托下放的其他审批工作。
(三)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负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含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下同)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及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参与制定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
(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依法承担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反垄断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
(八)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承担各类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依法查处合同违法案件,打击合同欺诈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违法广告。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推荐中国驰名商标、省市级著名商标,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保护工作。
(十)负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负责做好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申诉举报工作。
(十一)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品牌战略;组织品牌产品创建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研究分析质量形势,发布质量信息。负责产(商)品质量安全预警、风险监控工作;编制和实施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对产(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商)品召回制度;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和登记工作;负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标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计量工作。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过度包装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对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能源标识和能源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认证认可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认证认可活动;管理和监督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自愿性认证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协助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事项的审批、登记、批准、备案等工作并监督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委托下放的其他审批工作。
(三)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负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含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下同)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及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参与制定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
(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依法承担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反垄断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
(八)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承担各类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依法查处合同违法案件,打击合同欺诈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违法广告。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推荐中国驰名商标、省市级著名商标,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保护工作。
(十)负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负责做好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申诉举报工作。
(十一)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品牌战略;组织品牌产品创建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研究分析质量形势,发布质量信息。负责产(商)品质量安全预警、风险监控工作;编制和实施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对产(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商)品召回制度;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和登记工作;负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标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计量工作。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过度包装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对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能源标识和能源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认证认可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认证认可活动;管理和监督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自愿性认证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协助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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