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3429437/202211-00006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构: 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2-04
文号: 关键词: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2023-12-04 12:33文章来源: 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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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3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下面是规定中的部分条款的解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读: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的修订进行了调整,新增了“通报批评”、“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种类,并删除了“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条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程序规定》还从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执法程序、自由裁量五方面对行政处罚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法机关可以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
       解读: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规定,新增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将执法视频按要求进行数据存储。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执法培训和考核,取得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配备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或者执法标志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或者佩戴执法标志标识。

  解读: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细化列举了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并以“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作为兜底。同时,对该类执法活动作了更严格的规定,除了出示执法证件外,符合条件的还应统一执法着装及执法标识。

政策文件:http://www.jiangyou.gov.cn/public/content/3721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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