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3429437/2018-00002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构: 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8-01-15
文号: 关键词: 文件解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

2018-01-15 14:35文章来源: 城市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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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主管机关,以及鼓励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采取的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用工、制度改革、立法、科研、奖励和逐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尊重他们劳动等的重要措施。

总则是制定本条例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则所规定的原则,贯穿、体现在其他各章的规定中,是本《条例》的总纲。总则中有关规定,贯彻了《宪法》中有关条款的要求,是党和国家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重要方针政策的法律化,是长期以来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学习好、贯彻好总则,对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理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十分重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有三:

一、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市容”简言之就是城市的容貌。它是一个城市外观面貌的综合反映。市容管理就是对城市容貌的管理。城市容貌管理的范围很广。本条例中的市容管理是第二章中第九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管理范围。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的整洁与完好。

“环境卫生”是从人体与环境统一的观点出发,研究气候、大气、土壤、水、城乡规划建设和居住条件等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对人们健康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的卫生要求和标准;同时研究相应的卫生措施,以便有目的地改善、控制和清除上述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充分利用其有利因素,以预防和消灭疾病,并创造有益健康的工作、生活居住环境。本条例中的环境卫生管理主要是对城市空间环境的卫生管理,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城市街巷、道路、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

城市环境卫生是“清洁城市、造福人民”的事业,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示:“目前大中城市环境污染,正日益严重地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并要求“各城市要切实搞好环境卫生。”加强城市的市容环境管理,这是由城市的本质特征决定的。要发挥城市多功能作用,维护工业生产和城市人民生活,就得不断从外部输入能量和物质,同时又向外部废弃物,这就构成了城市生态系统的能流和物流,进行着物质能量的代谢活动。因此,城市是一个动态的高效的物质能量交换系统,因而也是产生废弃物最集中的地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7号文转发《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的垃圾问题越来越突出,市郊农村环境和农田污染日趋严重,若不及早引起重视,势必成为社会公害。”因此,环境卫生处理系统是城市废弃物的处理系统,是城市新陈代谢的“消化系统”,无论是工业生产还是居民生活,无论是城市建设还是科技发展,都脱离不了环境卫生处理系统。如果环境卫生处理系统不完善、不得力‘以致粪便冒溢、垃圾堆积、城市脏臭,市容杂乱就会直接影响各行各业,危及千家万户,影响城市各种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就是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全过程的管理,并使经济社会系统产生的城市垃圾等物,经过有效的处理和改造,变为其他系统的有用之物,以促进生态平衡。(过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加快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适应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为建设优美、整洁、卫生、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二、领先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实施《条例》的目的就是贯彻《宪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要求,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达到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发展生产就需要一个清洁、优美的工作环境,人们很难想象在一个脏、臭的环境中能精神振奋,积极进取、秩序井然地进行工作、生产、科研活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既包括丰富的物质生活,也包括提高生活环境质量。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是人民有效和持续进行劳动、维护健康和幸福的基本条件,是人民实现管理国家事务,享受劳动、休息和受教育等权利的必要条件。人民生活要越变越富,我们的社会、国家的自然环境面貌要越变越优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就是根据人和环境互相依存的原理,以净化、美化城市环境为中心,搞好城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为重点,方便人们生产和生活,保护和促进人们健康为目的,加强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做好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通过对人和社会的改造,使人和环境相互推动,相互促进,使之环境优美,达到保护和改善工作、生活环境的目的。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7号文提出的“解决好城市垃圾问题,是建设清洁优美的城市,保护人民基本生活环境的重要条例”的要求。以上海为例,上海每天产生近8000吨生活垃圾、7000吨粪便、7000吨建筑垃圾,还有数量众多、品类繁杂的工业垃圾、工程渣土,特种垃圾,如不加强管理,不及时收集、运输、处理,用不了几天上海这个举世闻名的国际港口城市就会成为一个粪便满溢、垃圾成堆、污染严重、蚊蝇密集、老鼠蟑螂猖獗的脏城臭市,不仅影响市容港貌、居民健康,而且由于没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也必将严重影响生产的发展和对外开放。

三、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1985年为上海环卫工人的题词中指出:清洁、卫生、美观是城市文明的一大标志。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中,城市建设是重要方面,而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是建设又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是清洁城市、造福人民的事业,它要发挥城市“消化系统”的功能,就要有一定的设施来作物质基础,加速发展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支柱之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对发展环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给予了高度重视,国家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经费逐年增加。1990年用于环卫行业的经费为11亿多元,比1979年增长3倍多,环卫专用车辆为25658辆,比1979年增长3倍;建成垃圾、处理厂66座,日处理能力7,010吨;公共厕所达9.7万座;城市垃圾、粪便清运量分别为6768.8万吨和2384.7吨,比1979年分别增长1.7倍和0.16倍;每年清扫道路面积69198万平方米。近年又建成了一批现代化规模较大的处理垃圾、粪便能力效强的垃圾、粪便处理厂,如上海建成了占地4000亩日处理垃圾3000吨的老港垃圾处置场,深圳建成了日处理生活垃圾300吨的垃圾焚烧处理厂,广州建成日处理粪便300吨的猎德粪便处理厂,“八五”期间,W城市都在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增强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功能,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成为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很重要的方面。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在某种程序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城市的精神面貌,是最直观的外部形象。在建设精神文明中,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是起码的要求。环境卫生实际上不仅仅是外部形象,透过它在一定程序上反映了人的内心世界和道德风尚。现在有些人将吃剩的果皮随手扔在马路上;有些人把室内的脏水泼到外面,一人干净大家脏;有的人倒垃圾满地狼藉;有的人随意吐痰、便溺。如此等等只管个人方便,不顾公共利益,只要个人卫生,不要公共卫生的行为,都表现了某些人的道德品质差、环境卫生意识不高的现状。我们要移风易谷,树立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卫生习惯。《条例》就起着规范社会行为、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的作用,同时,对那些故意侵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起着制约、制裁和作用。因此《条例》也是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的用段。所以,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上述三个重要方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适用范围。

所谓“城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是包括市和镇的完整的法律概念,我国的建制镇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县以下的建制镇,数量较多,规模和发展水平也不一致,但都属城市的范畴和体系。

《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指在城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管理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凡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各项事务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

《条例》和适用范围,是指条例的效力。即条例适用于什么人,适用于哪些地方,在干什么时间内发生效力。理解这些问题,对于正确适用《条例》极为重要。

一、对人的效图形。凡是我国城市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范围内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都适用本条例。进入我国城市范围的外国人也应遵守本条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是指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人,都是中国公民。是指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和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对一定地域及空间的效力。在我国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都适用本条例。这也包括临时进入城市范围过境运行的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

三、时间效力。在《条例》生效时起至《条例》废止前发生效力。《条例》于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即开始生效,以后发生在城市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一律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总原则。

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应实行统一领导。因为现代化城市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整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宏观控制和行业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大型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垃圾粪便处理基地的建设,大型环境卫生专用机具的配置、作业,城市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的统一调度,环卫科研、教育的组织,一定要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领导,这有利于全行为整体效益的发挥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分区负责是在统一领导前提下的分区负责。这里的“区”既指大城市、特大城市、区二行政区的“区”,也包括中、小城市和按不同地域组成的地域性的“区”,又包括含带有特定性质的“区”,如独立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景点区,同时包括一些大型的企业单位、“窗口”单位和卫生责任区。从工作管理制度而言,它主要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工作制度。但也包含了城市中的市与区的含义。所以,分区负责包括了这两个方面的含义。实行分区负责比较适用环境卫生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一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社会性、地域性强,市容环境卫生和地区的广大群众联系最紧密,人人参与,天天发生,分区负责即把一部分管理职能、一部分权下放到区级政府或者责任区单位,做到责、权、利结合,充分发挥区级政府或者责任区单位的作用,有利于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问题的及时发展、及时处理,提高工作效力,更好地为地区、为居民服务。二是由于市容和环境卫生面广、点多,城市集中管理,很难面面周全。实行分区负责,把一部分权下放到区,多了一个当家人,多了一个积极性,很多区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把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加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列为自己的职责,列为办实事的内容,加强了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分区负责形成比较广泛的社会管理网络系统,在这个管理网络中的单位、居民,共居一个寺区,联系最广泛、直接,也便于日常进行监督。关于垃圾、粪便的清运作业,是否要“分区负责”,这要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分区负责。因为垃圾、粪便的清运,特别是机械化作业,有一个合理的规模,有个规模效益问题,有一个合理的规模,有个规模效益问题,过大过小都有弊端。因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哪些应该分区管理,应当由各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又一个重要原则。这是“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城市管理方镇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体现。这一规定有三层的含义:首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充实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整顿、培训、提高素质,建立起一支严于律己,精通法规、公正执法的过硬的执法队伍。第二,区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的社会监督人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部门和委托,在一定的范围、权限内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开展监督工作。群众性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执法部门的领导。群众管理也包括了社会的监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在管理、监察工作中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明纪律,公开办事制度,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作业队伍,他们担负城市垃圾、粪便的清除、主要道路和公共水域的保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等城市环境卫生作业任务,是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力军,是骨干队伍。但是要全面、持久做好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只有主力军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紧身裤的群众基础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专业队伍保洁与街巷里弄的群众保洁和社会各单位的环境保洁结合,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真正做到了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全社会各单位都以实际行动关心,支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这将极大地提高全社会的环境卫生水平和环境卫生主体意识。因此,城市每个单位,每个居民,不仅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搞好自己居户、本单位的环境保洁,还应搞好居住区、本单位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机关。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平衡点区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这是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是建设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因为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是城市建设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管理的有机整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是组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有机整体。建国以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隶属体制多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发展。1980年3月1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70号通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即现建设部前身)已经成立,其业务范围包括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据此,各省、市、自治区建委或城市建设局要把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归口管理起来。各城市建设委或城市建设局和卫生局要抓紧办理交接工作,原属环境卫生部门的人员、编制、固定资产、专项资金、流动资金等均应全部移交”。这次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是几十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十多年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城市市容的改善和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成就,证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隶属关系的变革是符合城市管理规律的。1990年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又一次明确建设部是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城市建设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并检查和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协调专用机构生产和科学研究工作。根据上述精神,各省、自治区城市建设部门即建设厅或建设委员会统一归口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其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地区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组织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等。

第三款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或者建委、城建局),是当地政府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职能机关,是本条例的执法主体。同时也包括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机关。本条例第三十七也涉及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制订实施细则,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行使管理职能。

二、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和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审批建设开发地区、旧城改革地区和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计和竣工验收;

三、组织和领导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反城市街道及垃圾、粪便的清除、运输、处理、处置、综合利用;

四、建设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和工作场所;

五、对街道民办清洁队伍负责的部门市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检查、监督、指导;

六、开展环卫教育、宣传和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环卫工作中的机械化、现代化和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第三款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包含了县级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在,城市下辖区并以市带县的体制格局已经形成,因此,县级人民政府也相应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

从组织机构上认真加强、健全各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才能有效地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实施和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各城市人民政府,特别是省会城市、对外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的人民政府,应按《条例》要求理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健全城市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充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伍,提高降低个位珠素质,强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能,以便有效地组织《条例》的实施,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要求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也是城市基础设施组织部分,环境卫生设施及工作场所的建设项目,应分期分批,按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审批程序,纳入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才能保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更好地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服务。这里既包括了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分期分批纳入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内容。首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专业规划中应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因为要改善提高城市容貌和环境质量,就要合理地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必需的环境卫生设施,而良好的建设只能来源于科学、合理、系统、全面的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要有环境卫生用地规划,以保障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因此,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近期、中期、长远规划,并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地域或空间上得到妥善合理的安排落实;从资金物资的投入上得到切实的保证,这是发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前提。因此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1986】59号文件第一个问题就要求“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作为建设两大文明和综合整治城市环境的重要内容来抓。1987年建设(7)(城字第253号文又一次明确要求“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1990年9月29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下发了《关于抓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对编制环卫规划的原则,内容、程序、成果、审批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提出城市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综合利用及消纳原则和方案;

二、确定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垃圾卫生填埋场等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的规模、位置;

三、确定市、区级环卫运输车辆、船舶等设备的停放、修造场所以及废物综合利用场所的规模、位置;

四、确定城市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工人信息网点等设施的规划指标。

在城市详细规划阶段,应具体研究有关环卫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一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应作为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之一,成为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并按照基本建设、技术改进程序纳入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分阶段、分年度组织实施。本条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作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市的基本职责之一,对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使之与社会进步、城市发展、人民生活要求协调发展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是关系环境美化净化市容,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具有明显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和政治意义。但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是苦、脏、累的特殊行业,市容和环境卫生职工长期在恶劣的环境中、艰苦的条件下从事繁重的工作,不仅付出了艰苦的劳动,也有损于他们的健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用工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企业(事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用工制度。优化劳动组合,搞好用工制度改革,调动环境卫生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各地要根据财力,采取措施,为环卫职工多办实事,切实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居住条件和生活福利条件。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制定和实行特殊的行业工资、津贴、奖金、医疗费、劳动保护等政策,环卫职工的工资应该高一些,并切实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稳定职工队伍,保护环卫职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发行职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的目的要求。还规定了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本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这对发展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加强文明卫生城市建设,培养良好卫生习惯,移风易谷,树立一代新风有重要作用,过去各城市也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卫生宣传:宣传环境卫生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宣传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则;宣传环卫工作的艰辛劳动与奉献精神;宣传环境卫生要从我做起,从每件小事做起,这些宣传得到各界的支持,增加环卫工作的透明度,也对舆论起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对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起了促进作用。在贯彻执行《条例》中要把这些行之有效的经验继续坚持下去。但由于指导思想上重清、扫、运、轻宣、教、管,在宣传方针中偏重于让社会了解、理解、支持环卫工作,忽视增强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大环境观念的教育、宣传,还缺乏系统性,计划性。环卫科学知识的宣传仍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目前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与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对外开放和人民对于提高环境质量的要求仍不尽如人意,其中,很重要的因素是市民的环境意识薄弱,卫生行为自控能力差。因而,未能形成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大气候,有的还薄环境卫生工作,轻视环卫工作,甚至阻绕环卫工作,打骂环卫工人的行为也时有发生。环卫工作成年累月,栉风沐雨,在非常艰苦的条件下,同粪便垃圾打交通,这是一种默默无闻的无私奉献。城市是一个大家庭,每个市民都应当爱护自己的环境,尊重他人的劳动,支持环卫工人的工作和服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当成为一种社会公德。为此应认真贯彻本条规定,在市政府地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使市民的环境卫生常识能逐步适应现代化城市的发展。宣传应立足于增强人们的环境卫生意识,立足于提高人们的行为自控能力,通过宣传使市民认识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是“生命之友”,人人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人人又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公民应自觉执行“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同时,也要让市民了解环境卫生方面的基本的科学知识,掌握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规范,适应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宣传要与法治宣传结合以《条例》规范市民的环境卫生行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同科普宣传相结合,使市民意识到环境卫生与健康、家庭、城市建设、经济建设、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的密切关系。经常宣传与突击宣传结合,既要系统持久,又要根据特点和国家重大活动及时调整宣传内容。专业宣传要与社会宣传、群众宣传结合,既要有专门的宣传部门、宣传阵地,又要组织社会、群众宣传以扩大覆盖面,特别要在居民、小组、工会小组深入广泛地宣传。要知识宣传与形象宣传结合,以生动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吸引市民,寓知识于娱乐、趣味之中。各地要有系统宣传的规划、计划,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一定能够收到好的效果,提高公民环卫主体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支持、尊重环卫人员的工作和劳动,共同做好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的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释义】本条规定了市容环卫科技的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

本条规定的中心是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发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人类社会的发展史究其实质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史。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也证明科技进步在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机械化,垃圾、粪便清除运输的机械化,水上运输的拖带化,一些城市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等无不是科技进步的结果,是引进先进技术的结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落后于人民的需要,落后于对外开放的形势,落后于城市建设的其他部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程度之低,环卫操作工具的普遍落后,运输工具密封化程度不高,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很长时间环卫科研处于空白,当前虽有变化,但科研仍严重不究形不成拳头,出不了成果,亟需各级政府的重视,关心和社会科研部门的支持。条例抓住科技进步这个关键,促使各级政府重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重视,环卫科研部门重视,社会科研单位重视,国家鼓励科研单位为市容环境卫生开展研究。市容环境卫生科研要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但当前关键的是加强短线项目和急需课题的研究,为改变豪侠一生面貌贡献力量,这是当前发展环境卫生事业的重要政策。市容环境卫生科技的研究应重点突出,针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急需,缩短战线,组织科技研究,如结合中国国情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研究,道路清扫机械的研究,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研究,清除运输机械的研究,水域环卫设施的研究,这就是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急需解决的课题。这些问题的突破解决,普遍推广,将使市容便于闻到生事业出现新的面貌,走上新的台阶,市容环境卫生科技的研究还应遵循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技术政策的规定,“要有计划地改进和建设楼房垃圾道、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粪便处理场、垃圾处理站和填埋场及环卫生专用车辆保养场等环境卫生设施。”要“逐步实现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化,运输作业机械化。积极发展适用于不同城市的清扫及粪便收集、处理设备,努力提高装备水平。”“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近期内应着重发展卫生填埋和高温堆肥技术,医院垃圾应专门收集并采取焚烧处理技术,城市粪便要先行处理,然后用作农家肥料。”还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健全管理法规,改善城市废旧物资回收工作,化害为利。根据这些技术政策,环境卫生科技研究不公要组织硬课题的研究,还要组织较课题的研究,即环卫管理课题的研究,规范标准的研究,各种基础定额的研究,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重视环卫科技研究的另一方面,还应重视,鼓励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集腋成裘,纳细涓成河流,这是环卫科技进步的重要基础,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还可与社会上的星火科技活动结合,动用社会力量,发展市容环境卫生科技力量,重视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研活动的开展,还要重视环卫科研成果的实际运用,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发展,在环卫科研活动中,国家已经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重大课题列入了国家科研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环境卫生科研经费的投入,有计划地安排科研项目的研究,合理组织环卫科研力量不重复研究,不浪费科研力量,力求少花力量多出成果。市容环境卫生科研活动的开展,先进技术的大力推广使用,必将促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推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欣欣向荣。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作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规定了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总则中专条规定奖励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这是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性质决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是人民的事业,它具有很独特的专业性,但又有很明显的群众性,地方性,社会性。要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高城市优美,整洁水平,既需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专业队伍要全心全意为为民服务,勤勤恳恳工作,付出艰辛劳动,也需要全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地配合,参与,没有社会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要建设卫生城市,改善市容,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条例》专条规定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一是树立先进典型;二是发扬人人关心,支持社会公共卫生的风尚;三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专业单位和全市公民的积极性,以实际行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卫工作,1983年开展的城市美容师的命名表彰活动,对调动环境卫生职工的积极性,推动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起了较好的作用。奖励的内容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建设卫生城市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设城市整洁小区中或环境卫生责任区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城市市容环境设施建设中成绩显著的;

五、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六、对举报污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声音行为并查证核实的有功人员;

七、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研、教育、宣传中成绩显著的;

八。、其他方面。

城市人民政府应召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部署工作,奖励先进应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在也作特殊的奖励,更重奖那些作出重大贡献的科研、管理有功人员。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本章共九条,对城市市容管理从内容、范围、承担的责任做出原则的规定。城市容貌观瞻是城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充分体现。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发挥城市观瞻功能,不仅是提高人民环境质量所需,也是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改善投资环境的必要措施。因此,要求城市的建筑景观讲究建筑艺术,注意造型美观典雅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建筑物的观瞻效果,强调各种户外广告、宣传标牌等不任意悬挂、张贴,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办理审批手续。做到街道两侧的绿化、美化;保持市政公用设施和施工现场设施完好,平整洁净;交通运输工具经常做到外型完好、整治,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等。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明确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对不同性质的城市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城市中的建筑物,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设,公共建筑,园林建筑等。建筑物是各种建筑的通称。总之,为人们提供生产,生活和各种活动的房屋和场所,如工厂的厂房、仓储房屋,办公用房,居住房屋和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注销场所用房等,都是城市中的建筑物。城市中的设施,指城市的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它由两个方面组成,即社会基础设施和工程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指文化教育,医疗保健,娱乐体育,商业服务,园林绿化等设施;工程基础设施指道路桥梁,交通运输,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煤气,热力,消防,环境卫生,防洪排涝等设施。

城市容貌标准(CJ—16—86),是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的容貌管理于1986年颁布的一项行业标准。它在引言中阐明: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城市容貌,均属城市容貌标准的管辖范围。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按照城市市容容貌标准第二章建筑景观的第一条,即“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要求,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任何物的时候,要讲究建筑艺术,注意建筑造型的典雅,建筑的色彩要求力求新颖明快,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从而体现建筑景观和谐的整体效果,显现独有的气质和特色,创造出优美的建筑环境。李鹏总理曾经强调指出:要注意城市美学,讲究建筑艺术,讲究民族风格和地点特色,在可能的条件下,把城市打扮得漂亮一点。一座城市美不美,它具有的观瞻功能如何,在很大程序上是由城市的建筑景观决定的,有人说建筑实质上是一个具有精神功能的雕塑。就建筑本身而言,除去它的使用功能外,它还应当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建筑,通过人的视觉功能,可以满足人们获得美感的欲望,给人以精致或恬静,宏伟或壮观的感受,因而还体现出精神功能的作用。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建筑艺术的特点发生明显的变化,建筑现代化城市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现在不仅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而且把建筑的艺术,造型,色彩以及装饰推崇到很高的地位。城市建筑景观的美化程序,又以反映一座城市的文化素质,文明程度以及现代化的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就不能忽视建筑景观的管理和它的观瞻功能的效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个城市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城市规模不断扩展,城市经济蓬勃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也在加快,使整个城市面貌发生明显变化,不仅有效地改善城市居住环境质量,为改革开放事业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近十年,我国的建筑水平有很大的提高,不少建筑融使用功能和观瞻功能于一体,既体现当今的时代精神,又保留民族传统的特有风格。但也有不少建筑远不尽如人意,如:在历史名城建了不少洋建筑,有损古城风貌;有的建筑单纯追求形式,建筑平面,立面奇形惨状;有的建筑大量使用进口磨光大理石或不锈钢材料,过于奢华,与国情不相适应;有的则是以复古为美,用琉璃做大屋顶,上古下洋,不伦不类。本条针对当前在建筑与环境协调等问题,提出具体的管理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在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快城市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新的历史时期,对加强城市建筑物和设施的容貌管理尤为重要,但由于我国各地城市的规模,设施水平,经济条件等石因素差别很大,本条对于一般城市的容貌管理要求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对特殊的城市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规定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城市市容的管理,创造优美,良好的城市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对建制镇要求参照国家规定的容貌标准执行,全国1992年有近1.2万个建制镇,随着建制镇的发展,各项设施不断完善,有必要因地制宜参照城市容貌标准进行管理,这是建设现代化新城镇的客观要求,同时,也留了很大余地。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为了维护城市中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本条要求城市的所有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各企事业单位、工厂、商店、学校、医院等)和个人应注意保持其所使用的建筑物的完好、整洁、美观。对于一些年久失修的陈旧、残破、明显不整洁的建筑物,应当通过整个,洗刷,装饰,达到完好,整洁,美观的要求;对于城市中失去维修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以消除隐患,保护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和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三分建七分管,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原则,建筑物的建设是有期限的,而建筑物的管理任务是长期的。要求城市中的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把维护建筑物的整治,美观保持城市容貌观瞻,看做是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应有的社会公德。每个人都注意不在建筑物上面,以及各项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张贴,张挂。全市人民不仅是伟大的建设者,也是城市的管理者,管理好城市容貌环境,改善和不断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除专业工作者肩负有重要使命外,有赖于全体人民的维护和努力。

城市中临街的建筑物阳台具有很强的观瞻性,也关系到城市容貌,体现城市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精神风貌,影响城市的声誉。本条,要求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由于我国目前人均住房面积比较低,居住条件和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利用阳台和窗外堆放物品和吊挂物品的现象还比较普遍,随着居住条件的改善,这一情况逐步得到改变。因此,对哪些街道哪些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允许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授权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规定。

改革开放搞活政策,不仅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有效发展,同时我国和世界各国的友好往来日益增多,洽滴贸易,旅游观光,控亲好友者频连不断,在增进了解,促进友谊当中,为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繁荣也增添了新的生机。为此各地人民政府都规定了一定的街道,要求在这些街道的楼房阳台,窗外,不允许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这对维护城市的整洁,美观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乱堆,乱挂物品是极其不雅观的行为,有损城市的物品,这对维护城市的整洁,美观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乱堆,乱挂物品是极其不雅观的行为,有损城市的应有形象。

本条另一项管理内容,明确规定搭建或者封闭阳台,要求做到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搭建、封闭阳台采取限制,报审的管理办法。主要是控制擅自搭建阳台和封闭阳台。有以下两方面的考虑,如斤搭建和封闭阳台,一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划,势必各行其是,形式不一,规格各异,色彩也难一致,对建筑物总体观瞻上,必然是凌乱不堪的,有损城市容貌形象;另方面,建筑物的结构不同,建造的年代差异很大,建筑物的设计造型,承重量的计算不同,如擅自搭建或封闭阳台,不加管理和限制,任意增加建筑物的承重量,易于造成人为的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几年来,各城市阳台塌落的事故屡见不鲜,除少数的因施工质量差以外,大多是任意封闭阳台堆放物品过多过重所致。本条中要求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是掌握在有利城市容貌观瞻,又保护城市居民切身安全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的。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主要是对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管理提出原则的要求,同时明确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程序。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以及标牌等,遍及城市各个角落,是多种形式的宣传识别标志,也是半点市容,美化街景的装饰小品,这些宣传形式,有它的广泛性和时间性,不仅应当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商品价值,还应当起到宣传,教育,便民和装饰美感的作用,综合作用很强。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保持它的完好,整齐和美观,不允许破破烂烂,残缺不整,难于入目,有伤大雅。要求它经常处于新颖状态,负有时代气息,它的内容应该具有社会主义特色,是健康的,真实的,不能是黄色的,低俗庸俗的。

本条要求城市中的有关部门经常注意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整齐和美观,和谐和统一。做到:

一、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二、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有时代感和民族风可格。

三节日标语,采取悬挂形式,并按规定及时拆除,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不得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四、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和虚假广告和招贴。

五、路名牌,胡同里的巷牌,楼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醒目和完好。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当地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清洁,醒目。

六、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都应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责令其进行定期维修,粉饰,有的还应限期拆除,以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治美观。

关于大型户外广告处置,是指城市中建筑物,围墙,道路两侧悬挂,矗立远距离可以视见的大型广告标志。因为这些户外广告的体型大,直接关系和影响城市的容貌观瞻,以及城市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声誉,因此本条便明确规定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时必须事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广告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城建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的管理责任,还规定了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费由工商,物价,城建部门制定,本条例是从市容的角度规定了对大型户外广告管理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实施。凡未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均视为非法行为,经查属实,限期不到处理或拆除的,均应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应有的处罚。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释义】本条要求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容貌管理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保持它的完好和整治。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中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排污,环境卫生煤气,电力,通信线路,交通指挥信号,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装具,公用电信,园林绿化等设施的总称,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也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柱,是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服务的多种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遍及城市的大街小巷和居民院落,和城市的整体容貌息息相连,因此,要求市政公用设施的设置合理,配套建设齐备。目前不少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系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城市街道建设和管理很好,但工厂内部和管线从道路上空架设,与整体环境极不协调;有的居民区建成后,道路不能及时修建或长期缺少照明设施;有的区域建筑都很优美,整洁,但道路严重破损不能及时修复;有的地段污水外溢较长时间无人过问;有的区域雨后积水不能尽快排放。这都直接影响着城市整体环境的整齐和美观,根据以上不同情况的问题,强调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是一项有效的管理措施。上述内容在各地开展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中,已经纳入了考核的指标体系,《条例》的实施,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达标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本条还要求对市政公共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持这些设施的整洁,完好状态,为生产和生活提供便利的服务,为此,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做到:

一、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路面出现坑,破裂,隆起,溢水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和挖掘道路。

三、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再,恢复路面。

四、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五、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及时排除。

六、交通场,站应平整,洁净,不得裸露上面,各种设施应完好,美观。

七、效验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应造型美观,设施完好。

八、公用电讯设施,标示明显,整治平台。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释义】本条对城市中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前的环境美化,绿化,做出具体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城市中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砌筑围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只允许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以栅栏,绿篱,花坛作为单位或部门的分界,这是美化建筑景观和街道总体景观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严格禁止建筑实体围墙和高围墙,用以杜绝城市中旧有实体围墙和高围墙造成的割据形式,和森严壁垒的封建式格局。这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需要,是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的要求,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用以做为区域分界的围墙,栅栏,绿篱,花坛的高度不得超过180M。

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临行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做好经常性的维护工和管理,以保持它的整洁和美观。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是城市绿化,美化不可侵害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可以给城市容貌环境增添情趣,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以美的感受,因此保持它经常性的整洁,美观,必将为城市总体环境添加色彩。

城市的绿化、美化,要靠广大园林,环卫职工辛勤的维护和管理,更主要的是要领先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环境意识水平,去精心爱护城市中的花草树木和各项公共措施。事实证明在数年中,不少城市的园林树林,草坪以致几万几十万盆花卉在广大群众的爱护下成长良好,无一丢失,但也还有一部分群众对城市中环境整体的观念淡薄,随意往临街树木,绿篱,草坪中乱扔果皮,硬包装等杂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直接危害城市的环境景观。因此,我们除应做好本职工作外,还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使宣传教育工作深入人心,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提高了,才能从单一的,欣赏者变成城市绿化的自觉维护者,只有这样,城市街道绿化,美观和整体景观才能保持经常性的整洁,美观。

三、对栽培,整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的处理,本条明确做出规定,凡栽培花卉树木,整个树枝,绿篱等,不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致作业者,谁在作业过程中遗留下渣土或枝叶,谁应当天负责清除干净,不能影响和阻碍城市交通和城市的环境卫生。

整修树木枝叶,栽培花卉树木,作业过程中留下的渣土,枝叶,谁作业谁负责清除责任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也是应有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但是,在过去类似问题争议很多,作业者不愿承担清除责任,有的长期规程在城市街道,造成交通阻塞,环境脏乱,扯皮不休,一方面反映出单位之间缺乏协作精神,也反映出职业首先观念淡薄,更重要的是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缺乏法律的应有依据。本条例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负责及时清除。再不应出现责任不清,相互扯皮,不顾大局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街道中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影响城市市容,做出的规定。

本条所述公共场地,是指城市中广场,河道两侧,公园,影剧院以及建筑物前的开阔地等。非永久性建筑,即不经正式建筑设计和计算,不做建筑基础的简易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桎梏,提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目前在各城市中,都不同程序地存在着在街道两侧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圈,乱占,乱摆乱卖的情况,给城市高空管理造成极大的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有不少城市提出根据“十乱”综合治理“十乱”的措施,各地方制定了不少相应的管理办法,取得很大的成效。但从根本上,“十乱”在城市高空管理上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五马闹市”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除,这是造成城市街道脏,乱,差的一个主要原因。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全国性的管理法规,缺乏法律的结束力。为此,本条明确规定,不管任何单位或任何人,都不允许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也就是说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十乱”行为都属于非法,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不在限期内清理、拆除,采取补救措施,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另一方面的管理措施是,对于因建筑等特殊情况,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也给以充分的考虑,这种特殊的行为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里的有关规定审批文件,不至于打乱各地现有的分工和规定。如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报经市政府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释义】本条针对城市中的各种交通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易于泄漏、遗撒,造成污染城市道路环境,作出相应的规定。

本条所指交通运输工具,是指城市中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汽车、货运汽车、无轨电车,以及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总称。由于这些交通运输工具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接触面广,遍及城市的各个角落,它不仅是运载工具,不仅有使用上的功能,它的观瞻功能还直接影响着整个城市的容貌的声誉。本条要求这些交通运输工具经常保持车辆外型完好,车窗整洁,标志齐全,明显。如公共交通运输车辆的行车路线标志,起止站点标志等,应当齐全,醒目,为群众乘车提供方便。为维护城市容貌整洁,严格禁止严重破损的车辆日间在市区行驶,同时还要求明显不整洁的车辆未经冲洗以前,不允许在市区行驶,防止污染城市道路环境。当前,不少城市建立了车辆冲洗站,形式多样,装备程度不同,为冲洗各种运输车辆,维护城市高空的整洁,美观,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总之各种冲洗站历史不长,各城市都在逐步地建立和健全,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冲洗站必须将会更好地为城市的各种交通运输车辆服务,为城市高空管理起到更好的护卫作用。

本条还要求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的工具,在承运液体,散装运输时,必须严格覆盖,包扎,密封,不得沿途洒落,泄漏,遗撒,保护城市环境不致受到污染。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释义】本条对城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管理,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具体的要求。

要求正在进行施工的工程现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或者周围布进行遮挡,不得任意扩大工程施工现场的范围。临街工程施工现场周围有行人通过的,必须用适当材料设置安全网,以保护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同时还要求施工现场所用的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应当摆放整齐,不得任意乱堆乱放,或者施工现场范围外任意堆放机具材料,侵占公共场地和市区道路。施工期间所产的建筑垃圾,应当随产随清,随时随运,不得随意零,污染市区环境。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水、泥浆,应严加管理,不得流到场外,浸湿市区路面,或堵塞管道。对于施工现场的路面,如遇破损应及时修复,防止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污染市区路面。

对于由于某种原因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现场,本条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所有建筑材料,施工机具,水电管线进行认真的整理的摆放,并作必要的覆盖,保持暂停施工现场的容貌整洁。

本条还要求施工现场在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拆除施工期间使用的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及剩余建筑材料和施工机具。保持竣工建筑物周围场地的整洁,不得为使用单位和其他部门遗留困难。

随着城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各城市基本建设事业也在不断的发展,特别是各城市都在大力进行工业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住宅建设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因此各种施工现场遍布城市的各个区域。所以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容貌环境,如疏于施工现场的容貌管理,势必会造成城市脏,乱,差的局面,以及污染城市环境,给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增加困难,施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生产作业管理。高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容貌管理,以改善城市大环境,改善高空环境卫生容貌。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为维护城市建筑物和各种公共设施的整洁,美观,作出相应的规定。

本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和各种公共设施以及城市树木上,乱画,乱刻,乱张贴广告和吊挂推销商品,目前各城市这种乱画,乱刻,乱挂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在虬枝上张贴寻人启事,换房,医治百病的虚假广告,吊挂推销花圈;有的在电杆或其他建筑物或公共设施上悬挂指路牌,各种标牌,有加工服装,裁剪包缝的;有接生助产的;有镶牙,修理钟表的;有的胡乱作画,丑态面出,庸俗不堪;更为甚者把树木刻的刀疤叠叠,严重影响树木的正常生长,这些乱涂乱画,严重破坏了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整洁和美观,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形象。有的城市在不少电杆上吊挂着花圈,不少经风吹日晒已破烂不堪,国外友人浏览高空后,询问我们为什么悼念亡人把花圈悬挂在电杆上,对此很不理解,经我们作过介绍,才一笑了之。对于这些不良现象,如不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势必会给城市整体环境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困此,本条规定一切单位,不管是什么单位和哪个人,都不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和刻画,有违反者应受到应有的处罚。

本条还对因特殊情况和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也规定了要报经城市人民政府高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才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为改变乱贴,乱挂宣传品的问题,除加强管理以外,城市应当因地制宜地设置一些必要的张贴,张挂橱窗或者场所,以满足必要的张贴,张挂需要,方便单位和人民群众。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本章共16条,是《条例》关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部分。除了高空管理外,环境卫生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重点环节,责任分工以及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和委托服务收费等方面的内容,都包括在这一章里面。其中,第18至第22条具体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和原则;第23条至第27条具体规定了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28条至第33条对城市高空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和其它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本章各条所作规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不权规范,调整了高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对于大力发展环境卫生事业,加快行业改革的步伐,搞好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树立我国城市的美好形象,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的更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环卫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在城市中,凡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窗口,构筑物和建筑物等统称环境卫生设施。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定,环境卫生设施应分以下三类:1、环卫公共设施。包括公斤厕所、化粪池、垃圾管道、垃圾窗口和废物箱等;2、环卫工程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码头、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渣土填埋场、垃圾堆肥厂。凡是在城市或其某一区域内负责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专业业务管理的组织称为环境卫生机构。基层环境卫生机构一般指区县和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专业队。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为完成其所承担的管理和业务职责所需的各种场所称为环卫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一般指环卫管理工作用房和环卫工作休息房。

多年来,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由于起步晚、基础差、欠账多,总体来看发展比较缓慢。实践经验证明,搞高空和环境卫生工作,一靠建设,二靠管理。因此,要想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改善高空环境卫生面貌,必须把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搞上去。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加强高空环境卫生建设。本《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也将这一原则作出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高空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因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改进和建设楼房垃圾道、密闭式垃圾容器,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专用车辆保养场,垃圾粪便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呢?本条规定:“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到目前为目,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共有八项。以上各项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统称为部标。1990年3月,有关环卫专用车辆,垃圾、转运站等项环境卫生设施的系列的部标正在研究制定中。因此,各城市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必须执行上述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释义】本条主要是关于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定。

所谓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新区开发主要包括在建成区外围进行集中成片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的建设,卫星城镇的建设和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等,所谓旧区改造是年指于对城市在长期历史沿革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居民集聚区,由于或多或少的存在市局混乱,房屋破旧,居住拥挤,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市政和公共设施短缺等问题,不能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不能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因此就要求按照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旧区进行改造。

无论是新区开发还是旧区改造,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规划和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以及清洁工人的休息用房和环境卫生基层队、所有的管理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即由综合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解决,以保证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的配套建设。目前,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各地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的建设规模逐步扩大。因此,在加强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尤其是城市生活废弃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注意抓好以下3个问题:

一、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包括道路的拓宽、改造、立交桥的建设以及机场、码头、火车站、宾馆、旅游点等大型公共场所的工程建设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上述工程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施工单位联系配合,做到新建的环卫设施与该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新建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未经验收交用的,由综合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一般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在交用前使用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其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际上,新建改建居住区常有这样的情况:由于边建边住人,居住区内各种工程弃土、弃料以及产生的垃圾规程起来无人收集,清运,造成环境脏乱,这主要是责任不清,使环境卫生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因此,必须认真做好新建环卫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变被动为主动。

二、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当制定环卫设施的专业卫生设施的设置规划,按定额标准配置足够的设施。城市人民政府特别要重点支持垃圾、粪便收食人魔,清运,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设施建设,要确定设置各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设施建设,要确定设置各项设施的建筑标准,定额指标,并报经规划部门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详细规划。这样,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及有关项目设施的选址,定点和具体用地范围。这项工作十分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设置的标准和建设的定额指标,因而纳入规划只是一句空话。现在各地城市人民政府重视并加强了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许多城市逐步实现了垃圾收集容器化,运输作业机械化,并且在垃圾处理无害化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三、在居民居住区设置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既要考虑方便群众,因地制宜选址,又要顾全大局,作好个别住户的思想工作,为了改变环卫设施脏,臭的落后状况,近年来,垃圾收集容器有了较大改进。从箱式,桶式逐步发展为密封的集装箱式。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公共厕所的概念,《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1日建设部第59次总务会议通过并发布第9号部令)第三条规定:“本条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除此之外,本《条例》所称公厕,还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内部的公厕,公厕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本《条例》对此单列用出规定,足见其意义重要。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公厕作为城市服务的小小“窗口”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本条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城市公厕在建设和管理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它不仅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甚至影响到我国的旅游事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对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纳入议事日程,要采取多种措施建设、改造好城市公厕。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公厕的规划建设和改造的规定。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修建公厕的标准,二是明确修建公厕的责任单位。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特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这在竞标《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已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城市内各有关单位要履行自己的职责,搞好本单位负责的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建设不仅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重要的是搞好内部卫生设施和设备的建设,不断提高水冲式公厕的比例。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加强公共厕所的保洁管理的规定。共厕所的清洁卫生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粪便的恶臭气体中含有硫化氢、氨等多种有害物,对人体有很大危害,且厕所又有蚊蝇孳生的场所,它的卫生好坏,直接影响着市容环境卫生和亿的健康。目前,城市公共厕所的赃臭现象比较普遍,对此,国内外反映强烈。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下大力加强公厕的保洁管理,制定统一的公厕卫生保洁标准,加强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对环境卫生专业队伍管理的公共厕所,要配合专业人员,严格按照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进行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厕的清扫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对于重点地区和大街以及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建筑标准较高且提供相应优质服务的公共厕所,可以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对于一些建筑标准较低,但管理水平较好的公共厕所,可以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提高收费的标准。对于居民区使用的公共厕所实行收费要慎重,稳妥,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公共厕所进行改造。目前全国各地还有相当数量的公共厕所大都停留在五、六十年代的简陋状况,公共厕所改造任务十分繁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公共厕所改造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对大型公共场所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内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厕,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内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厕,应当责令有关单位作出计划,限期改建。按照建设部关于《城市环境卫生行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纲要》的要地注,八五计划期间,城市的火车站,飞机场,旅游景点,购物中心等窗口地段均应建设,一二类公共厕所,全国城市一二类公厕的比重应达到10-20%,到2000年全国城市水冲式公厕平均应达到80%,各市一、二类公厕比重应达到20-30%。

本条第四款规定,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即排水管道为雨污分流制系统的地区,可将公厕粪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如果直接排入下水道,公造成肠道致病菌的严重污染,进而严重地污染环境。目前我国大部门分下水道污水还不能经过污水处理厂净化,因此在污水处理厂尚未建立和健全的地区,城市公厕化粪池的粪便混合污水,应当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集中收集,运到郊外困地制宜设置障碍的贮粪池,同时还应考虑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置垃圾通道和垃圾容器的规定。

垃圾通道和垃圾容器属于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都是城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过程中重要环境卫生设施。所谓垃圾通道是指多层和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封闭式垃圾管道,包括倒口,管道,垃圾间,垃圾间即垃圾贮存器和总容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卫生。实行袋装集的居住区,可以不设置垃圾管道,但应该考虑垃圾贮存设施。为防止垃圾管道堵塞,应按照楼房不同的层数和层住人数进行设计,垃圾管道应垂直,且内壁光滑无死角,管道内径不宜小于600~800MM。所谓垃圾容器是指供存放生活垃圾和各类容器。

站在城市道路,居住区和公共场所,还应当修建通往垃圾间及通道,以保证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一般道路至少应满足二吨载重车通行。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环卫设施的规定。

环境卫生设施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建设一座公共厕所和密闭式清洁站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来环卫设施的条件较差,不仅缺乏兴建环卫设施的资金,更重要的是缺乏建立环卫设施的地方,因此,保护环卫设施的完好,是方便人民生活的需要,是创建卫生城市的需要。在建成区,在旧城改造时往往出现拆除环卫设施,侵占环卫用地的情况。对此,本条首先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卫设施。但是,确定因需要,如拓宽道路,兴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拆除某项环卫设施,那么,应当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即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搬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需要考虑环卫设施特殊性的问题。前面提到正因为环卫设施选址困难,缺乏建设用地,而它同群众的生活又密切相关,所以在同意或批准拆除公厕,垃圾收集站等环卫设施时,应当贯彻“先建后拆“的原则,以保证环卫作业的正常秩序和满足群众的需要。如果因为建设单位赔偿了拆迁的损失将会更大,甚至是难以弥补的,这在以往的工作中是有过深刻教训的。因此,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审批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坚持“先建后拆”或“易地新建”的原则,共同时作好重建或新建环卫设施的选址,定点等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共场所和公共水域以及居住区,街巷环境卫生生,实行分工负责清扫保洁的规定。

本条中“环境卫生单位”有三方面的含义。1、属于环境卫生事业编制的专业队;2、社会上单位或个人成立的环境卫生专业化服务公司;3、民办的群众保洁队伍。本条中有“主要街道”,这是环卫管理工作的习惯说法。按照规划的概念,城市道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一般来讲,主要街道包括主干道,次干道以及在主,次干干道的立交桥,人行过街桥和地下过街通道。本条中的“街巷”包括一些重要的支路,如有正式路牌名称的有公共电汽车通行的道路,也包括另外一些支路,即街巷里的胡同,里弄等。本条中的“居住区”泛指居民居住的地方,有新建设改建居民住区和居住小区,也有平房居民区等。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环境卫生,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个城市的面貌如何,很大程度的直接印象是体现在这个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内的待巷是否整齐,清洁,因此加强城市方方面面的清扫保洁管理十分重要,如何进行清扫保洁呢?同公厕的修建与管理一样,也是采取在不同地区和场所分责任区的办法清扫保洁。

一、主要街道、广场、包括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天桥和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可按现行体制和历史沿革的规定,原来属于哪个部门管理的,仍由哪个部门负责清扫打涝。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组织群众保洁员清扫保洁。对于有正式路牌名称和公共汽车通行的居住区内的道路,可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本条规定,体现了本《条例》第一章总则中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的规定。

城市公共场所一般为人流量大,交通拥护,且商摊市场集中的繁华地区。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院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对城市的印象。因此,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清洁,优美的娱乐和休息的场所,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本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里需要补充说明两点:一是如何划分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范围,二是要加强公共绿地的清扫保洁管理。

关于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范围,应包括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范围和有关部门批准划定的占地范围,本条所列举的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除了本身的建筑物,还包括建筑物前的广场以及周围的栏杆,围墙,只要属于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范围之内,都由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对于公共电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及自行车停车处等未封闭的公共场所,则应按照公共交通等有关部门批准划定的占地范围实行清扫保洁。

公共绿地是人们经常活动的主要公共场所之一。一般指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和其他小夫绿地,并且包括居住处区,居住处小区内的公署及街头公共绿地等,范围十分广泛,近年来,城市绿化发展很快,优美的环境给人们的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休息场所,但往往绿地中丢弃的废弃物较多,影响了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应当引起各主管部门的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绿地的环境卫生,应当由其主管的园林部门负责。为了搞好绿地卫生,有的园林部门将其主管的绿地卫生承包给环卫专业队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负责清扫保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园林管理部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持绿的地整齐,清洁,维护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划分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管理的规定,环境卫生工作的显著特点是群众性和社会性强。要搞好环境一生,就要发动和领先群众来管。自从80年代初全国广泛开展“文明礼貌月”和“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以来,各地在实践过程中创造了“门前卫生”责任制等管理办法,这是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动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治理城市脏,乱,差的一种有效办法。现在本《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将各地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摸索出来的好经验及办法吸收进来,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即制定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街公共场所的外部划分卫生责任区,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划分卫生责任区的标准,应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具体工作,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各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确定划分的卫生责任范围。各单位应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其义务,认真执行门前或划分的环境卫生责任制,负责清扫地面,清队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不得扫入马路,同时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保持门前或划分的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目前,全国许多城市普遍实行了这种做法,并且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于扭转“少数人治理脏乱,多数人制造脏乱”的被动局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集贸市场及摊点负责清扫保洁管理的规定。

城市集贸市场属于公共气氛的范畴。本条所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二十四条的补充,也可将此看做是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一个特殊情况,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以来,城乡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并迅速发展起来,由农民进城卖菜的个体摊点到农贸市场,进而形成摊群连片的城市集贸市场,带来城市经济的繁荣,但集贸市场的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必须加强管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城建部门是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参与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本条规定与之相衔接。

集贸市场一般分为封闭的和摊群的两种,封闭和集贸市场比较便于管理,其清扫保洁责任范围有内有外。即指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范围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门前卫生责任区,上述范围由该主管部门,实际上主要是指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摊群市场相对来说比较分散,一般说都设来繁华街道两侧与人流量较多的公共场所,且流动性大,完全“暴露”在街面,因而清扫保洁的工作尤为需要。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卫生责任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清理,并随时注意保洁。集贸市场征收的管理费,在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用于搞好场地卫生。因此,应当用于环境卫生的管理所需经费。

各种摊点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服装、冷饮、修理以及出售蔬菜、西瓜、水果等的个体工商户。其摊位一般设在街道两侧的便道。本条第二款对此作出规定,个体摊位的从业者,应负责搞好摊位周围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或者由从业者交纳保护费,雇请保洁员进行清扫保洁。尤其是夏季,饮用冰棍、软包装以及西瓜上市的高峰时节,必须加强对各种摊点的环境卫生管理。许多城市综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相应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规定“摊位周围3米范围,经营时间内由经营业者负责”,这就明确规定了从业者的清扫保洁范围,同时也便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总之,要加强集贸市场和各种摊点的环境卫生管理,就应当按照“谁经营谁负责清扫保洁”的原则,把清扫保洁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市区人域沿岸和水域范围内各类船舶的环境卫生和管理规定。

本章第二十三条作出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理保洁的规定。本城市港口第一款进一步作出规定,将市区水域沿岸的城市港口客货码头,装卸作业区范围内的水面,划分为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的责任水面,由其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规定得十分明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执法监督检查单位来讲,其管理对象是指港口客货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而不是作业者本人。这些作业者流动性较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往往抓不住他们的“辫子”,清理保洁的责任究竟由谁来负呢?理应由该经营者单位负责。

同样,本条第二款中,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其处理责任也应由该船舶的经营业单位承担,般中负责人只对船舶的经营单位承担责任。当船上的垃圾,粪便未按规定处理,乱卸乱倒造成环境污染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船舶经营业单位的法律责任,总之,同本章第二十六条城市集贸市场的管理一样,这里也应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清理保洁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共分为四款,对监督管理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条关于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含义同第十九条所提出生活废弃物的含义一致,是个泛指的概念,可包括6个方面的意思:1、居民生活垃圾,各街巷扫街土地,清扫物;2、单位垃圾,含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内部产生的垃圾;3、商业垃圾,一般指经营单位产生的垃圾;4、建筑施工渣土,弃料和修繕房屋的渣土;5、粪便;6、可视为生活废弃物的垃圾,如污水,污物等。

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各项服务工作中,一般采取部门分工负责的做法,要使各个环节形成正常的秩序,必须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所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一方面要加强生活废弃物在收集,运输和处理方面的行政立法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此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好从事环境卫生,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责。目前,各地对于加强幸,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建筑施工渣土的排放管理等都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各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各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评比达标活动,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现在大多数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已逐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是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这是《条例》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迫切任务。我国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起步晚,技术力量薄弱,处理量较少。1991年城市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仅有8.3%,大量未经处理的垃圾堆积在城,不仅孳生蚊蝇,污染环境,还占去大量的农田,不少城市已处在垃圾包围之中,解决这个问题已迫在眉睫。本条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业规定,一方面要求城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另外要求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按照建设部《关于环境卫生行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规定》的要求,“八五”期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20%,其中,特大城市不低于20~25%,大城市不低于15%~20%,中小城市达到15%左右。到200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55~60%,其中,特大城市不低于60%,大城市不低于55%,中、小城市达到65%。根据这个目标,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考察内容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特大城市、大城市要尽快建立一定数量的垃圾填埋场和垃圾高温堆肥厂,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焚烧技术。

总之,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的道路,要使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更快的无害化处理,摆脱“垃圾围城”的严重污染局面,为现代化城市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近年来,全国许多城市经过不断地探索努力,在垃圾治理和综合利用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成功的经验。如有些城市利用生活垃圾的无机成份制砖、制水泥工渗和垃圾制造人造煤;从人粪中提取“尿激酶”药用原料。还有一些城市利用垃圾为原料,建起了“造纸厂”、再生塑料制品厂等等,开辟了综合利用的多种途径。各地要大力开展垃圾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回收再生资源,要求垃圾的综合利用率达到40%,各有关部门对垃圾的综合利用要给予支持,制定优惠政策。

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应提供在有条件的城市和区域逐步形成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这是实现城市垃圾资源化治理方针的重要步骤。分类收集,运输有利于垃圾处理并减少垃圾处理成本,还可以回收资源,使各类垃圾废物中的有用物质得到直接回收利用或转换利用。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和委托服务收费制度的规定。

城市环境卫生业是以社会公益性为主,并与服务性相结合的第三产业。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发展,环境卫生管理的任务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事业经费严重不足,需要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发展环境卫生事业。对此,本条规定,环境卫生行业改革的方向,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性规定。本章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等,也都社会化服务的问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转变职能,加强行政管理和业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服务质量。在环境卫生系统内部,要对企事业单位,逐步推进“政、企、事”分开。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要深化内部经营业机制的改革,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要把带有经营服务性的那一部分业务逐步转化为企业化经营,并推向市场,实行收费服务的办法扩大服务范围,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的办法扩大服务的办法扩大服务范围,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同时,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项专业化服务公司,逐步使环境卫生产业实行社会化服务,从而更快,更好地发展环境卫生事业,成立环境卫生专业化服务公司,报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实行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实际上是开展委托代办服务。本条还规定,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要负责本单位管界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集,运输等工作,如果单位无力承担这些任务,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办,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量收取服务费。对城市居民排放垃圾,粪便的处理问题,也可参照上述原则,实行有偿代办,有偿服务和有偿使用,应当做到合理,可行,并要摊乱派,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禁止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二是区分不同的征收对象,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对公共场所与公用设施不应收费,对企事业单位与城市居民也应有差别。

委托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各地要抓紧制定有关委托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认真掌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对行政收费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工作水平。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释义】本条是关于减少城市垃圾应采取的措施和办法的规定。

垃圾减量是城市废弃物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行垃圾处理最经济有效的办法,关于这个问题,在第二十八条中有关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分类收集的规定当中已经涉及到了,对此,本条对减少城市垃圾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为减少城市垃圾产量,可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及其相应的政策。一是逐步改变燃料结构;二是加快净菜进行的步伐;三是加强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本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现在全国大多数城市,每到冬季,即为垃圾高产。积极发展城市煤气,石油液化气和集中拱热,可逐步改善以烧煤为主的燃料结构,减少煤渣的清运量。当然,改变燃料结构并非一蹴而就的事,需要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条件来逐步提高气化率,推进集中供热。本条还规定:“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城各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这意味着从立法上明确了要加强源头管理,农业,商业等部门要加快净菜进城的步伐,使菜根,残叶在农村就地得到处理,并实行合理包装,到2000年大城市净菜率要达到40%,中小城市达到30%,国家对净城可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废旧物资是一种潜在资源,回收利用是应大有可为。城市垃圾中丢弃的纸类,塑料,织物,玻璃,金属,动物骨头等能够回收利用部分占问题的15~20%,不仅可以减少处理费2.4~3.7亿元,而且是可观的再生资源,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服务产业。把废品回收网点、加工场等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同时国家也要调整废品回收政策,废品回收价格,对废物再生产品销售实行优惠政策,以利于积极开展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生活废弃物以外的其他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关于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处理问题,本章有关条款已作了具体规定,由城市生活废弃物扩展到医院,疗养院,屠宰声,生物制品厂的废弃物应当如何作处理呢?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废弃物法,但城市废弃物的处理,本《条例》已经作出规定。因此,在市场垃圾站,垃圾渣土消纳等场所内,严禁倾倒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及其他工业性的废弃物。上述部门和单位产生的废弃物,一般为易燃,剧毒,甚至含有放射性的污染废弃物,如果混合在居住区的集站或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势必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此,本条特作此规定:“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即指国家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作出的规定妥善处理,医院的废弃物,一般宜采取焚烧的方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等的规定。

本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此,本条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条例》的最起码的行为准则。

随地吐痰,便溺和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是一种落后的,极不文明的陋习,首先,乱吐乱扔很不卫生,痰中含有千千万万的细菌,飞扬到空中,恶化空气质量,传播疾病。其次,乱吐,乱扔严重影响着城市的环境卫生,试想,各城市都有着千万常住人口,特别是北京、上海等有百万流动人口的大城市,就是有十分之一的答乱吐,乱扔,也会使整个城市到处痰迹斑斑,垃圾遍地。同时,乱吐乱扔的人只图自己一时方便和痛快,不顾他人,不仅不卫生,不文明,也是极不首先的,是损人利已的,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许多城市已成为我国对外交往的窗口,这种陋习也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声誉。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一陋习早已深恶痛绝,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也都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了严厉禁止乱吐乱倒废弃物的规定。这几年来的一些主要大街和公共场所,以及许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乱扔乱倒废弃物的状况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改观,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现象得到了明显的控制,受到了广大群众和外国来宾的赞扬。

人从长远看,抓好这项工作是一项移风易俗、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政治性任务。要彻底纠正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不文明陋习,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全社会和广大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坚持不懈地做大量细致艰苦的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工具,普及环境卫生科学知识,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要把列车,火车站,公共汽车,机场,旅馆,饭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作为重点,运用广播,张贴布告等多种形式,对过往行人反复进行宣传,同时还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深入千家万户进行宣传教育。

通过这几年的实践证明,除了继续加强教育,严格执法外,还要加重处罚。加重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者的处罚,目的是要进一步引起人们的重视。法是制裁少数人的,对那些不遵守社会公道的人,给予加重处罚,是为了促进他们改变不好的习惯。这一点,大多数群众是十分理解和支持的。

综上所述,本条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条例》的规定,把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等的工作持之以恒地抓下去,改变不文明,不卫生的不良行为,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道德水准和文明程度,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城市内不准饲养家畜家禽和规定。

本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有六不养即:禁止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这里的“市区内”是指建成区,一般为人口稠密的居民区,本条规定禁止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建成区将逐年扩大,为有利于整个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各地可以对饲养家畜家禽控制在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根据不同城市具体掌握。至于哪些可以饲养,哪些不能饲养,各地可作出具体规定。关天这个问题1982年12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其中第十二条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对城市居民和近郊农村饲养家畜家禽,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以维护市容环境卫生。”1986年6月又发布《城市容貌标准》,进一步规定:“城市居民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各城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关于禁养的范围问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出本规定的市区范围,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一般来讲。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郊区和县镇的变化很大,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也越来越高,因此,禁养的范围宜扩大不宜缩小。对于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仍应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如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要求准予饲养,并注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章罚则

本章共八条,主要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用责令纠正违法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限期处理、没收、责令其停止违法和为、限期清理、拆除、限期履行或者拆除、组织强制拆除、责令其恢复原关等行政处罚。工对当事人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意见书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捭,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等应给予和行政处分等作了规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砂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货长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漕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乱、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反《条例》中的七项规定行政处罚。

本条首先规定了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环境卫生管理局或者建委、城建局。他们是贯彻执行本《条例》依法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察职能和行政主管机关,具有执法的资格。其中还应包括隶属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是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些量大面广、行为轻微、执法简单的行政处罚行为委托给下属单位、基层单位、其它组织等。给予市容环境卫生某些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管理、监察权限和行政处罚权。这里的委托单位是批通过法律程序输的委托文件,委托其它机构或部门及群众监督人员,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部分监督工作。但其行政处罚程序、文书、罚款收据等必须遵守委托的行政主管门部门的统一规定,并接受委托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次,本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有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

“纠正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世项规定的行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污损和危害等行为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及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带有强性的决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轻徽、简单的违法行为,一般由执法人员现场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重、较为复杂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下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书,并保全证据。如果单位乱倒垃圾,市容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当即清除干净,这是一种纠正违法行煌形式。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个人和单位违反本条七项规定的行为,因无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一种矫正行为。如某单位驾驶员驾粪车运输途中粪便滴漏,污损道路,粪污水是液体,当即流散,无法清除,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用水将污损路面冲洗干净,这就是一种采取补救措施的形式。

以上两种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如拒不执行,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正常秩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进一步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执行代为改正措施所需全部费用应由责任者承担。

“警告”是指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谴责和警戒。警告处罚可以与前两种行政处罚行为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警告适用于轻微的违反本条七项规定的行为。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它与作为教育措施的口头警告不同,必须以书面决定或其它规定的方式作出。警告不同于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其实质在于给声违法者以一定的精神压力,是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义务。警告处罚的适用应注意两个问题:(1)警告应以文字形式并通过正规程序和方式作出,同时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已到行政处罚。(2)(立登记制度,注明警告日期、次数,对多次警告仍不改正者,可以采取更来历的处罚形式。“罚款”亦称行政罚款,是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违反本条七项规定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强制收缴一定数额款蔚然成风的经济制裁形式。罚款额度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罚款处罚可以与前两种行政处罚行为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在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种处罚中,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通过其履行,使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物质利益上受到损失,接受教训,以后不再作违反《条例》的行为。

在执行上政处罚规定时要掌握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违反《条例》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很多的违反《条例》的行为是不良卫生习惯造成的,而不不良卫生习惯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思想教育和移风易俗的过程,因此,要教育为先,恰如其分的处罚也是一种教育;要责令其改正为主,这是一种自教育的重要方式,随之以警告或罚款。警告和罚款一般不能并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轻微、改正快,没有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认识态度经的可采取警告。

罚款额应当适度,要按各地的实际情况执行,经济发垯地区要高一些,经济不以达地区可以低一些。

第(一)项是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行为者的处罚。訏要有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1)随地吐痰。是指随意向地面、水域、建(构)筑物、公共场所等处吐痰(包括随地乱吐呼吸道、口腔分泌污物)的行为。

(2)随地便溺。是指在厕所或粪便容器以外的道路、街巷、公园、绿化地带等处随意大便、小便。

(3)乱扔果皮。是指反剩的瓜果皮、核籽、果壳、残渣随意抛掷在不应抛弃的场所内。

(4)乱扔纸屑。是指把各种包装纸、用具包装纸、塑料纸以及其它废纸等任意抛弃。

(5)乱扔烟头。是指随意丢扔烟蒂,包括火柴梗等。

(6)乱扔废弃物。是指随意扔弃其它各种零星废弃杂物。

第(二)项是对违反《反例》第十七条行为者的处罚。主要有以下丙方面的内容:

(1)涂写、刻画。是指用墨汁、油漆、涂料、沥青、粉笔等有色涂料或者小刀、铁片等坚硬的物质随意涂抹、涂写以及刻凿文字、符号、图案、线条、花纹或留下其它各种痕迹。

(2)未经批准张挂、张贴。是指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特定宣传场所以外擅自粘贴广告、海报、宣传画以及有伤社会道理风尚,有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有损市容环境卫生和各种招贴宣传品等。

第(三)项是对违反《条例》第十条行为者的处罚。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上和窗外堆放、吊挂以下物品,视为有碍市容:

(1)违章搭建的花架、鸽舍、水斗、灶间以及其它各种棚架;

(2)悬挂废旧箩筐、木箱、纸箱、桌椅以及其它家庭用具和杂物;

(3)较长时间堆放的旧焚、废钢铁以及其它材料;

(4)其它物品。

第(四)项是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为者的处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实现城市垃圾、粪便科学管理。

(1)倾倒时间规定。的指一切单位和个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收集垃圾、粪便的处所倾倒垃圾、粪便。

(2)倾倒地点规定。是指一切单位的人具要在指定的垃圾、粪便收集处所倾倒垃圾、粪便。不得把垃圾、粪便倾倒在收集处所之外。

(3)倾倒方式规定。是指垃圾分类倾倒、存放的地方,一切单位和个人应按有机垃圾无机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倾倒;实际垃圾袋倾倒的地方,须按要求将垃圾袋装后投放

第(五)项是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是指单位未承担本单位依法划定的一定范围人区域的清扫保洁义务,未按规定做好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没有达到环境卫生标准,要受到处罚。

(2)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是指责任单位或操作人员,不按作业规范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造成环境污损要受到处罚。如清除垃圾、粪便不及时,车辆和船舶装运时超载,途中运输时垃圾、粪便飞扬、散落、滴漏、吊挂等。

(3)对垃圾和粪便按规定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对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发有条件做到而未做到并造成污损环境的,同样要受到处罚。

第(六)项是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者的处罚,规定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输过途中污损环境的应受到处罚。主要有以下内容:

(1)运输液体。是指货运车装运的灰浆、淤泥、粪便、氨水、油料、废水以及其它流动物体等。装运这类液体应密封运输,有心滴漏措施。如果不采取措施,造成滴漏、流洒粘附等污染道路,影响市容卫生的,应受到处罚。

(2)散装货物。是指货运车装运的黄沙、石子、砖块、煤炭、木屑、铁渣、矿石粉、干石灰、禽兽羽毛、废纸、塑料纸、垃圾、泥土、渣土以及其它散装物品等。装运此类物品时,应有密封、包装、捆扎、加盖等措施。如下采取措施,造成货物飞扬、散落、吊挂等污染道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应受到处罚。

(3)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措施的也可以适当的处罚。

第(七)项是对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者的处罚。城市建设施工场地应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不设置护栏、不作遮挡、不及时整理工场地、不及时覆盖、清理和平整场地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应受到处罚。主要内容有:

(1)临街工地。是指在靠近道路进行建筑、开发、生产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管网辅设工程及其它拆除、挖掘修缮工程的施工场地。

(2)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挡。是指街工地没有设置规定要求的围栏。对工程渣土、(筑垃圾、建筑用料的堆放场地没有设置高于一米的围栏,对容易飘撒的建筑用料和废弃物没有遮蔽拦挡措施,造成临街工地周围环境污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3)停工场地。是指已停止建筑、开发、生活的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管网铺高工程以及其它拆迁、修缮工程的施工场地。

(4)及时整理。是指有条理地收拾好停工场地的各种建设和建筑用料,及时清除残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它废弃物。

(5)必要覆盖。是指在停工场地中,开挖的沟、洞,造成的洼地要及时覆土遮盖。

(6)不及时清理和一整场地。是指已竣工的场地,残留、堆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修复填挖的道路和场地,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和场地的高低不平进行平整。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余单位,责令其限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工可处以罚款。

[释义]本条规定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擅自饲养家畜家禽。是指没有经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信息,自行饲养家畜家禽的。家畜一般是指兔、羊、猪等,家禽一般是指鸡、鸭、鹅等。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为三种:

责令其限期处理。是指强制性地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解决好饲养家畜家禽问题,如限其在几天内宰杀家畜家禽。

没收。是指剥夺个人的财产,无偿地收为公有。本条规定的没站是指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又不听劝告仍擅自饲养而影响公共卫生的要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处理。作出此项处罚决定,应当有法律文书,以备存查。

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是对违反本条规定行为者作出强制收缴一定数额款项的经济制裁措施。罚款额度按各地规定执行,罚款可与前两种行政处罚并用或者单独使用。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采取的责令其他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这两种处罚形式不能并用。

对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仍不处理的,可对其给予没收或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者,强制性地责成其中止自己的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是对违反本条责任者,强制性地规定其在一定时间内彻底整理和处理擅自设置的违反规定要求的各类设施。

拆除。是强制性地规定责任者完全拆除其违反本条规定擅自设置的设施。

其它补救措施。是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者,强制属于规定违法者采用的一种矫正行为。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是对违反本条规定行为者作出强制收缴一定数额款项的经济制裁措施。罚款额度按各地规定执行,罚款处罚可与前四种行下处罚并用或者单独使用。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采取的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蜞它补救措施,这四种处罚形式不能并罚,但分别可能同时予以罚款。

第(一)项是对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任者的处罚。

大型户外广告。本项所指的大型户外广告一是指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立的画廊、招贴栏、读报栏、橱窗、商业广告以及其它标牌;二是影响市容的。

第(二)项是指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乱堆放、乱搭建,影响市容的责任的处罚。

堆放物料。本项所指的堆放物料一是指未以市容环境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规程建筑材料、废旧物资、燃煤以及其它各种物料;二是影响市容的。

这项规定跌“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是指未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建筑物四周、里巷口等衙内几公共场所乱搭、乱建的各种小屋、货亭、水池、棚架、炉间等建筑物以及其它各种简易的违章搭建设施,并造成影响市容的。

第(三)项是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行为者的处罚。一切单位和个人未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应给予处罚。

环境卫生设施。本项指的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卫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擅自拆除。是指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作主张地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是指因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贯彻同时进行相应补建或先建后拆的原则。拆除或者搬迁方案虽然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擅自改变方案中的以下行为,都属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1)扩大规定的拆除或者搬迁范围;(2)未按规定的时间补建环境卫生设施;(3)未按规定的地点补建环境卫生设施;(4)未按规范规定补建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5)补建的环境卫生设施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责任者的处罚。

本条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如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到期未履行改造或者拆除的,有关主管部门通过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组织力量进行强行拆除,并可处以罚款。此条应当与《城市规划法》的违章建筑和处罚相衔接,所以必须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动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的强强执行权,具体由哪个部门执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作出这项处罚要慎重,要做好证据保全。罚款额度应当高一些。起到制裁的作用。

城市规划主管部。县极以上是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职责建立能够满足依法行政需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是指由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行业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各种设施设置标准。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外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损坏,盗窃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期附属设施的处罚规定。

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期附属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可处以罚款,对不能恢复原状的也可按照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罚款额度按各地规定执行,可以并罚。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情节比损坏更为严重,因此应分为两类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种是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另一种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主要依据损坏设施的严重程度及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而定。

盗窃。本条指的盗窃是指以秘密的手段偷窃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损坏。本条指的损坏是指行为人的意或者无意地使原来的环境卫生设施及期附属设施失去使用效能。

环境卫生设施和附属设施。是指附设在环境卫生设施上的各种设备,如公共厕所中的水龙头,水管,电灯泡,电线;化粪池的铁盖,垃圾容器的门盖等,都是环境卫生设施的附属设施。恢复原状,是指对违法责任者的一种强制性处罚,规定违法责任者,把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归还或者修复成原样。

第三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行为者的处罚。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担负着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任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劳动,凡是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便的规定处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阻碍市容和环境了生工作人员清扫道路,清除垃圾,粪便,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等,致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无法进行,造成市容环境卫生受到影响的;

(2)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按批准的方案建造环境卫生设施的;

(3)故意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开展监督工作以及处罚违反本《条例》责任者。

(4)侮辱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致使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的。

(5)动手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

侮辱。是指致使他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殴打,是指以暴力手段打人的,是严重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对以上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严格进行处理,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规定。

对违反《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的问题往往是多方面和复杂的。本条规定一是为了维护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二是防止和纠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个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时效等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特点,要求对于各类违反《条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应该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单位就应及时发出书面的处罚决定通知书,通知有关当事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处理、没收、限期清理、强制拆除、恢得原状、警告、罚款。处罚决定书应注明限、送达日期以及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因为处罚决定是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要依据。

二、关于早请行政复议。

有关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行使申请复议的权利,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申请复议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3)有具本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虱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关于向只民法院起诉。

复义是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重新研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当事人台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裁定仍然不服的,不审查员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出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本条没有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业条伯。因此,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也可不经复议,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执行的法定方式。为了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条例》法定的时效,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收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五、关于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

违反《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恪守不渝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输。即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当事人或者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关于时效问题。

本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时效为十五天;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十五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效十五天。对于法律规定的时效应当严格执行,当事人切莫怠于行政申诉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贻误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分与追究刑事责任有丰本质的区别,行政处分属于国家机关行政内部的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是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所给予的惩罚。为了增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依法行政,本条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玩忽职守。是指行政机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渎职罪的一种。其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外(2)在客观是表现型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在主观上通常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滥用职权。是指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不正当地行使行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分割人民群众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行为。

徇私舞弊。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使他受处罚或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出枉法裁判的行为,是渎职罪的一种。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垂下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是十分必要的,行政工作人员因职上的过失或由于违反纪律,致使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违法失职的责任。

行政处分的形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将根据违法者的具体情况,按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作出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如违法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坚决开创出国家行政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惩办。为了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责任和业务素质,增强公仆意识,必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做到“统一程序、分组办案、各司其职、不徇私情”的办案原则,切实贯彻执行好本《条例》。

第五章 附则

本章共四条,分别对《条例》可参照执行的地区、制定实施办法、负责解释的部门、《条例》等效日期等作了规定。

第四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可参照《条例》执行的区域。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如工矿区的居民区,它的基本特点是:(1)居住人口规模虽然不大,但以非农业人口;(2)大多数人业结构单一,布局与功能罗为简,y础设施不完善等待(3)距大中城市较远,具有一定的独立的城市机能,能够了行使一定的城市运行功能;(4)社会生活方式与城市相似、但又受到自身某些特殊情况的制约。一般来说,在条件成熟后,按照生活民主化与法制化的原则,将会设置城市建制。未设针建制的城市居民区的基本特点与城市相似,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城市的特性。规定它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执行《条例》,其目的:一是可使其区域建成优美、清洁、卫生文明的居民区号使其区域的公民、单位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有利其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二是使其在设置城市建制后,有一个比较好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基础,保证其城市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正常发挥。

乡镇也具有类似的特点,也可参照执行《条例》。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了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原则、管理体制和责任分工、行为规范、声音罚则等。为了确保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条例》,就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规定的各项原则和程序结合各地,制定有关实施《条例》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地方政府规章,使《条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具体化。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根据《条例》的规定内容制定实施细则,操作性要强,便于执行。

二、《条例》中有在管理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要作出具体的规定。

如何实行“统一统一领导、分区管理”的原则及其管理的体制的理顺;具体制定《条例》中规定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审核批准的申报程序;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时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核、验收;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制措施的落实;统一监督、管理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具体措施;委托服务具体办法;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执法部门的设置;行政复议机构和复议程序建设等等。

三、对违反《条例》者进行处罚的罚则中的罚款额要根据污损市容环境的严重程度,被罚者对污损的改正程度和认识态度,适度结合经济承受能力作出比较科学的规定,以便地方裁定罚款数额时有合理依据。

其它设市城市以及县也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行政措施,以保证本行政区内《条例》的顺利贯彻执行。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不得与国家法律和法规相矛盾。国家未做出统一规定的内容地方法规可以扩充。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按下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建设部是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条例应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这是授权性的规定。建设部可根据各地在执行《条例》中出现的军队干部刘丽,对《条例》各条条文的含义和所规定的具体内容、范围等作出本条例的行政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实施的日期。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由国务院总理李鹏发布命令给予以公布工祚。自生效旅行的日期起,《条例》对适用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具有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效力。

本《条例》实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本《条例》对在条例实行胆发生过的事实和关系不发生效力,这些事实和关系只有在本条例施行后仍然存在的,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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