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5855739/202210-00003 主题分类: 统计信息
发文机构: 江油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2-10-19
文号: 关键词: 关于《江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江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10-19 10:39文章来源: 江油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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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的公告

 

广大人民群众:

    我局代政府拟定了《江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2115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方式反馈我局。联系人,万素华,联系电话:3252565

 

 

江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019

 

 

 

江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川建保发﹝20147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了《江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江油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为:市辖区乡镇和街道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江油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保障范围内具有租金支付能力、自觉自愿遵守、服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个人或家庭:

1.住房困难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个人);

2.新就业大学生;

3.进城务工人员;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保障和货币保障,新就业大学生、中坝街道、三合镇、太平镇、彰明镇辖区居民及所辖企业务工人员以实物保障为主,货币保障为辅,除此之外的乡镇居民只实施货币保障。

四、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面积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人,家庭总保障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35平方米/人。货币面积保障标准20平方米/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10/平方米//人。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

1.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在保障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房产交易信息(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如因重大疾病导致房产出售不满3年,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江油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申请人为单身的,年收入不超过江油城镇人均收入120%(此数据为动态数据,以每年度统计公布数据为准)。

3.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无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机动车辆。

4. 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无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营业注册信息。

(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个人)特定保障条件

除满足一般性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特定条件:

申请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具有江油市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地居住。

(三)新就业大学生特定保障条件

除满足一般性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特定条件:

申请人年满22岁,大学本科毕业不满5年,在保障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就业6个月以上;

(四)进城务工人员特定保障条件

除满足一般性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特定条件:

申请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在保障范围内稳定就业1年以上;

保障范围是指用人单位厂址或者营业场所在中坝街道、三合镇、太平镇、彰明镇辖区。

年收入是指:申请家庭(个人)一年间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及其他收入,但不包括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同住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者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男年满22岁,女年满20岁的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旦选择成为同住家庭人员,3年内不能再次单独申请。

以个人提出申请的,个人是指申请人为单身居民,包括未婚单身、离异单身、丧偶单身。

六、申请要求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应认真学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服从相关管理规定。

2.申请人须本人填写《信息核查授权书》,并对所填报和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不能作为申请人,可作为同住家庭人员共同申请人;

4.进城务工人员提出申请的,若配偶和子女未在保障范围内长期居住,配偶和子女不作为保障对象,但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资格审查。

5.年龄70岁及以上老人、一二级残疾、患重大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提出申请,须由亲属照顾居住,并出具承诺书,履行照顾义务。

七、优先保障情况

在其他条件相近或相同的情况下,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1.享受江油市低保的家庭(个人);

2.烈士遗孀、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参战涉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

3.受到江油市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4.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5.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的家庭(个人);

6.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家庭(个人);

7.符合中央、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八、申请、审核、配租(补贴)程序

(一)申请程序

1. 申请人为保障范围内住房困难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个人)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江油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同住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

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年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都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由本人填写《单身承诺书》,其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等,以及证明与死者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4)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填写个人收入承诺书,退休的提供银行明细,并由社区调查核实。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提供低保证。

5)其他证明材料:残疾人、军烈属、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保障范围内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的,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油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同住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

3)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

婚姻证明和收入证明具体要求同上。

5)在保障范围内稳定就业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②12个月以上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12个月以上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工资转账流水明细或工资花名册),社保证明优先银行工资转账流水明细,银行转账流水明细优先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人单位《法人承诺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新就业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

(二)审核程序

1. 申请人为保障范围内住房困难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个人)的,采取三审三公示

1)申请人到户口所在社区提交上述相关资料。社区对户籍情况、享受住房保障情况、是否优先保障情况、收入情况、本次是否对其进行保障等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社区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料报送至所在乡镇(办事处)对上述信息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乡镇(办事处)将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料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全市所有申请人信息后推送给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车管、国家税务总局江油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江油分中心等部门开展联合查询,分别查询婚姻信息、低保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纳税信息、社保信息、工商注册信息、公积金缴纳信息。

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部门查询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乡镇、社区。

6)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年度保障范畴,申请实物保障的,15天内分类抽签选房源,申请货币保障的,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

2 申请人为保障范围内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的,采取二审二公示

1)、申请人向所在企业(单位)提交上述相关资料。企业对在职情况、社保缴纳情况、享受住房保障情况、收入情况、本次是否对其进行保障等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企业(单位)将审核、公示合格的申请人信息,提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全市所有申请人信息后推送给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江油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江油分中心等部门开展联合查询,分别查询婚姻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纳税信息、社保信息、工商注册信息、公积金缴纳信息。

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各部门查询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

6)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年度保障范畴,15天内抽签选房源。

(三)配租、签约及租金

1.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资格的家庭(个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配租。

2.已成功配租的家庭,须在选中房源1个月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未签约,视为自动放弃资格,放弃资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签约时,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房押金和一年房屋租金。

3.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家庭,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入住资格并收回房屋。入住后,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对违反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公共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享受民政ABCD类低保的家庭分别按标准租金20%30%40%50%收取。所有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人和家庭总保障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部分、单身保障面积超过35平方米/人的部分,超过面积按对应租金的1.2倍执行。特困人员(家庭)免收租金。

5.有物业服务人的小区,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无条件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小区,由社区、乡镇(街道办)组织成立自治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向社区支付一定工作经费。

九、租金减免

(一)家庭成员中有 、二级社会残疾的(凭残疾证),租金减免70%;有三、四级残疾的(凭残疾证),租金减免 50%

(二)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凭医院诊断书,诊断书2年有效)租金减免100%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租金减免100%

(四)家庭成员中有烈属的(凭烈士证),租金减免 50%

十、后期管理

(一)租赁期限为三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将续租申请、本人及同住人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等要件材料提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信息后推送给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查询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二)承租人为保障范围内住房困难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个人)的,承租人死亡,其配偶只要满足一般性条件,可承租该房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其直系亲属,通过资格审核的,可承租该房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夫妻离异,承租人自愿退回房源,其原配偶只要满足一般性条件,可继续承租该房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为用人单位,实际入住人为单位员工,员工已经离职但仍在江油城区务工的,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原用人单位同意退出房源且实际入住人满足公共租赁住房进城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的,实际入住人新的就业单位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租赁合同,租住该房屋。

员工已经离职又不在江油城区务工的,用人单位可将房源租给符合条件的员工或者退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用人单位已注销,实际入住人满足公共租赁住房进城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的,实际入住人新的就业单位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租赁合同,租住该房屋。用人单位已注销,员工不在江油务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收回房源。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连续12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可控因素除外);

6. 承租人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7.租赁期内,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8.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9.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承租人有上述应腾退房屋之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书面通知承租人限期退出公租房,并给予合理的过渡期限。过渡期满仍未腾退住房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作出要求承租人限期退出公租房的书面行政决定,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渡期租金按照该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过渡期满后,租金按标准租金的2.0倍收取。

十一、相关责任

(一)各相关社区、乡镇(街道办)、住房保障、车辆管理、房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社会保障、公积金、税务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对不履行办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将列入保障性住房诚信黑名单。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配租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租金标准的2.0倍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租赁补贴。

(三)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经查证属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申请人或实际入住人有符合腾退条件且拒不腾退的行为,将列入保障性住房诚信黑名单。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若有违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市级有关部门以前制定的文件,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符的,一切以本办法为准,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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