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42591/2018-00247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江油市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8-11-07
文号: 关键词: 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油市工业项目弹性供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1-07 11:58文章来源: 国土资源局
字体:【    】 打印
  江油市工业项目弹性供地暂行办法

  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立更加符合工业项目特点,更加多元化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体系,提高工业项目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10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工业项目弹性供地暂行办法。

  一、弹性供地的方式

  (一)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方式。是指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和产业生命周期、城乡规划,在出让最高年限内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期的土地供地方式。

  (二)租赁供地方式。是指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和产业生命周期、城乡规划,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内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的供地方式。租赁分为短租和长租,短租一般不超过3年,长租一般不超过10年,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最高不超过20年。

  (三)先租后让供地方式。是指政府依据产业政策,对工业项目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在租赁年期内或租赁到期时,投资工业项目经核验达到约定条件后再按照弹性年期办理协议出让,租期和出让年限之和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的供地方式。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方式、先租后让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

  二、弹性供地价格及价款缴纳方式

  (一)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租赁)底价的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租赁)起始价采取平均系数法即按使用年限占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平均系数予以确定,即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租赁)起始价=法定最高年限(50年)出让起始价÷50×弹性出让(租赁)年限。

  (二)土地价款的缴纳方式。

  1.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金缴纳方式: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日内支付比例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一年内全部缴清。

  2.工业用地租赁金缴纳方式: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但租赁期3年内以(含3年)必须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的,每次支付不得低于3年的租赁金。

  三、弹性供地程序

  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方式首次供地的,其供地程序按照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地程序进行,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一)编制供地方案。工业项目首次供地原则上采用短租方式。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编制供地方案时,招商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建设进度等要求,书面提出弹性供地的方式、年限以及土地价款建议,尤其要明确弹性年期出让续期、租赁续期、租赁转出让必须达到的条件、核验主体以及核验办法,以便纳入土地租赁合同予以明确约定。对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亩均税收等有要求,需将其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且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相关部门在参与编制供地方案时,应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以便履约监管主体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土地使用权登记。弹性年期出让和一次性缴清租赁金的,在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分期缴纳土地租赁金的,缴清第一期土地租赁金后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登记证书载明的使用期限为租赁年限,在登记簿和证书备注中注明土地租金的缴付情况。

  四、弹性年期出让续期、租赁续期和先租后让手续的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在租赁限期届满前,可凭核验主体单位认定的达到弹性年期出让续期、租赁续期或转出让条件的核验意见,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续期或转出让。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外,应当批准,并按照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不再经过土地管理委员会议定。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按照首次供地时的标准计算,不受上级规定的标准变化影响。续期或转出让年限的确定,按首次供地的确定方式进行,但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50年。

  (二)达到租赁转出让条件的,承租人可选择租赁期届满后转出让,或租赁期届满前转出让。

  (三)未提出续期或转出让申请的,未达到续期或转出让条件的,出让、租赁期限届满后,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限期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拆除、搬迁,恢复场地平整。

  (四)政府保留对土地利用的规划调整权,在法定最高年限50年内,规划用途等如有调整,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前提下,不受规划调整影响,仍可按原用途使用,也可申请续期或租赁转出让。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