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42620/2019-00048 主题分类: 机构职能
发文机构: 江油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3-10-09
文号: 关键词: 机构改革三定规定

江油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3-10-09 16:17文章来源: 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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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江油市机构改革方案》(江委发〔2019〕1 号) 和《江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江机改〔2019〕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油市水利局(简称市水利局)是江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绵阳市委、江油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水利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参与编制防洪规划;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提出本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 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负责编制全市城乡水利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落实节约用水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按权限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水资源保护工 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四)负责全市水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全市的水行政执法及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调解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有关工作。

(五)负责拟订水利行业财务调节措施,负责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行业内安全生产监督和全市水利工程(含堤防、地电、水保)质 量监督及招投标监督;负责上报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的 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大坝的安全监管。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 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发展规划,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监督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全市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江河及重要水工程的防汛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和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审批事项分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武侯区等地相对集中行政 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6〕25 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行政审批局与市水利局的职责分工: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履行管辖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 负责将审批事项信息及时向市水利局通报;负责范围内需上级相 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上报。市水利局负责本 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推动行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强化市场监管,承担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负责实施本行业内所有审批事项(含市行政审批局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负责将涉及本部 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和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 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协助市行政审 批局完成行业范围内需上级业务部门审批的报批事项。

2.自然灾害防救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与市应急管理局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市应 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 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市水利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 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 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 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 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 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 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负责组 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 责地震灾害防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水旱灾害、 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 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 评估工作。 必要时,市水利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 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股)。协助局领导对各股(室)工作进 行综合协调,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技术职称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系统劳动工资、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劳动保护、社会保障;负责办 理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中层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工作;承办文 秘、文书档案、政务信息、绩效考核、政策调研、保密保卫、治 安消防、机关安全、宣传和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 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局机关及 指导下属单位的党务工作、群团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 文明建设;承办行业内工会、职工政研会、学会日常工作;负责重大会议和重要接待工作;组织编写市水利志和行业大事记;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全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全市水利行业财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财务、会计和专项经费的综合管理;拟订行业的财务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对行业资金进行调度和衔接;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 负责局下属单位的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会同市发改局组织水价格的测算工作。

(二)规划建设和农村供水股。负责指导国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制定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指导水库大坝沉降、位移、 渗漏等观测工作,指导水库洪水预测预报及降水观测,组织实施 灌区实验及灌溉水利用系数测定;指导水库编制运行规程和调度 运行计划,承办水利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用 水统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编制重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工 程维修养护、病险整治和水毁修复。拟订全市地方电力(不包含 火电)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已建成水电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承担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上报、检查,组织竣工验收和监督运行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和饮水安全标识建设工作,依法查处有关涉及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案件。

(三)监督管理股。负责行业内安全生产监督和全市水利工 程(含堤防、地电、水保)质量监督及招投标监督;对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和发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 理意见。贯彻执行有关涉水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承办水行政诉讼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水法规政策调研工作。

(四)水资源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股(河<湖>长制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 工作,指导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 使用工作。组织水资源监测,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拟订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组织编制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 围内建设项目、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 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指导江河堤防、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生态修复与保护、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编制江河及重要 水工程的防汛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 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河(湖)长制方案的实施和组织协调、 调度督导与检查考核。负责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水利局行政编制 12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总工程师 1 名,机关党总支书记1名;内设机构职数 5 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 3 名。

第六条 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油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江油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 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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