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42516/2017-00030 主题分类: 预算/决算
发文机构: 江油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7-03-24
文号: 关键词: 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江油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2017-03-24 10:46文章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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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江油市司法局是行政单位,主要负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依法治理规划、法治市创建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各乡镇、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3、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工作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外来企业投诉工作。4、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公证工作和行政处罚工作。5、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6、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和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7、负责牵头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安置帮教工作。8、负责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9、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10、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车辆等物质装备工作。11、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辖区内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内设八个股室,包括政治处、行政办公室、基层股、社区矫正股、宣教股、公证律师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股;全市40个乡镇分别下设40个乡镇司法所。 (二)人员情况江油市司法局共有编制73名,实有在职人员60人。其中:行政编制70名,实有57人;工勤3名,实有3人。二、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2017年江油市司法局财政拨款收入1028.65万元。2017年江油市司法局财政拨款支出1028.6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全市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江油市司法局机关、下属乡镇司法所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其中,人员支出469.59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00.3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99.08万元。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江油市司法局机关、下属乡镇司法所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江油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公共安全支出843.42万元,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工资及津补贴、机关及乡镇司法所正常运转费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印刷费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和新建乡镇街道规范化法律援助服务站;全市法律宣传、依法治市费用;对刚刑满释放人员且暂时无生活来源和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1-6个月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对刑释人员创业就业资金扶持;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评估和管理费用;司法所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 (二)教育支出5.30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的培训支出(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4.83万元,主要用于支付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目标奖慰问金、抚恤费等。 (四)医疗卫生支出22.65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经费和在职人员的工伤及生育保险。 (五)住房保障支出42.45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三、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2017年江油市司法局财政拨款1028.65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51.99万元。主要是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增加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支出,以及我局新增人员增加人员工资。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17.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万元。(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与2016年预算持平。我局没有因公出国(境)工作安排。(二)公务接待费较2016年预算下降0.68%,主要原因是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 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及接待标准。2017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公务、省普法检查、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公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2016年预算下降20%主要原因是2017年我局报废一辆警车,实有车辆较2016年减少一辆,同时制定了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降低车辆油耗和维修费用。2017年我局无公务用车购置计划。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万元,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2017年,我局无政府采购安排六、名词解释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公共安全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3、 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4、 基层司法业务:指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业电话等支出 5、普法宣传:指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6、律师公证管理:指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7、法律援助:指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8、其他司法支出:指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法学研究费、司法协作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9、教育支出(培训支出):指各级部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用于几个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有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死亡抚恤指按规定用于烈士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已经丧葬补助费11、 “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1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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