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97867946/202401-00001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构: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12-21
文号: 江办规[2023]2号 关键词: 全市隐患自建房整治工作方案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隐患自建房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12-21 11:48文章来源: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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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办20232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隐患自建房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全市隐患自建房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九届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1

 

全市隐患自建房整治工作方案

 

20225月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经安全隐患排查和房屋安全鉴定,现全市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3055栋自建房,鉴定为B级的有1069栋、C级有738栋、D级有756栋,共计鉴定隐患自建房2563栋,未鉴定241栋(规划区内隐患经营性自建房拒绝鉴定223栋,规划区外隐患非经营性自建房家中无人无法入户鉴定18栋),自行拆除的房屋有251栋(规划区内2栋,规划区外249栋)。为扎实推进全市隐患自建房整治,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克服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厌战情绪,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督查清单,加快推进隐患分类整治,切实把隐患管控住、消除掉,坚决化解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整治任务

全面整治所有隐患自建房,切实落实整治前应急管控措施,积极采取工程整治措施消除CD危险自建房安全隐患,按时完成隐患自建房系统销号。

三、整治措施

(一)分类施策整治城乡CD级危房

1.城市规划区内危房整治

1)城市规划区内292C级危房,由属地乡镇(街道)向产权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告知书》,督促产权人1个月内确定维修加固方案,2个月内(含确定维修加固方案时间)完成工程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2)城市规划区内102D级危房,由属地乡镇(街道)向产权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告知书》,按照现行拆迁政策进行预拆迁,拆除现有危房,安置危房住户,分4年按年度支付拆迁安置费用。

2.城市规划区外危房整治

1)城市规划区外一户多宅闲置CD级危房,由属地乡镇(街道)向产权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告知书》,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要求,责令产权人2个月内拆除。

2)城市规划区外唯一住房属于危房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向产权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告知书》,督促C级危房产权人进行维修加固,1个月内确定维修加固方案,2个月内(含确定维修加固方案时间)完成工程整治;D级危房或产权人自愿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由属地乡镇(街道)督促产权人2个月内完成拆除,按程序进行审批,支持产权人重建;经济困难且属于六类人员的重建户,给予政策支持,纳入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范围。

3)城市规划区外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拆除的危房,由市财政按照2000/栋解决危房拆除工作经费。

3.房屋产权人拒绝或怠于治理危房

房屋产权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CD级危房,属地乡镇(街道)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指定相关单位代为维修加固、拆除等措施进行治理,相关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二)强力推进未鉴定隐患房屋安全鉴定

1.城市规划区内拒绝鉴定的223栋经营性隐患自建房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行业主管、市场监管、公安、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发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告知书》,督促产权人(使用人)10天内完成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恢复经营或2个月完成工程整治措施;再次拒绝鉴定的,将其房屋安全隐患情况以公告形式告知公众,在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2.产权人长期在外务工、家中无人居住、无法入户未鉴定的18栋非经营性隐患自建房,由属地乡镇(街道)发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告知书》,督促产权人(使用人)10天内完成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恢复正常使用或2个月内完成工程整治措施。

(三)切实落实隐患自建房整治前应急管控

已鉴定的1494CD级危房和尚未鉴定初步评估为存在安全隐患241栋自建房,在工程治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前,属于经营性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应急管控措施;属于非经营性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应急管控措施。其中,鉴定为CD级的危房、危及公共安全和尚未鉴定评估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停用并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评估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尚未鉴定的房屋,要限制用途;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避让搬迁或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四)加快推进隐患自建房整治系统销号

乡镇(街道)立即启动1069B级及251已拆除房屋的系统销号工作,加快提升我市隐患房屋的整治率。同时,全面启动辖区CD级危房整治工作,并根据整治进度及时进行系统销号。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行业管理部门要认清当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峻形势,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事故为警示,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抓实抓细隐患自建房整治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房。

(二)分工负责,联动配合。各乡镇(街道)、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督促隐患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开展整治工作。

(三)加快推进,及时销号。各乡镇(街道)、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时间节点要求,务必加快隐患自建房整治工作进度,确保年内完成隐患自建房整治任务,坚决杜绝虚假整治、虚假销号。

(四)强化督导,逗硬奖惩。市纪委监委、市委绩效办、市住建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将隐患自建房整治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本方案自20241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告知书(非经营性自建房)

2.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告知书(经营性自建房)

3.危险房屋治理告知书

关于印发全市隐患自建房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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