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7867946/202012-00007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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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12-15 |
文号: | 江府公告[2020]38号 | 关键词: | 河流管理保护 |
江油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小溪河等3条主要河流管理保护范围的公告
江府公告〔2020〕38号
江油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小溪河等3条主要河流管理
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操作指南>的通知》(川水函〔2018〕578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853号)等文件要求,我市依法划定了小溪河、蹇家河(插达河或沉水河)、平政河(崔家沟)3条主要河流管理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山区型河道:管理范围为满足该河道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
(三)无堤防的平原型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防洪规划确定的防洪治导线两侧满足今后建设堤防工程及按《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需保留的管理范围。
二、管理要求
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江油市水利局批准,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江油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