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惩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工作格局。江油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起草了《江油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5年7月18日。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7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412482313@qq.com)的形式书面反馈至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对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816—3251042。
江油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8日
江油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惩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工作格局。按照绵阳市林业局《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指导意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江油市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江油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油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的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时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江油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内。国有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等区域及其相邻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六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及时准确地对在森林防火区内发生的以下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进行举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点烛、烧纸、吸烟、野炊、烤火、燃烧篝火、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的;
(二)烧荒、烧田埂地边、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农事生产性用火行为的;
(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的;
(四)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的;
(五)未经审批的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开山爆破等施工作业生产性用火行为的;
(六)经批准同意野外用火,但擅自改变批准事项外进行其他野外用火行为的,或者未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以及未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野外用火的;
(七)野外举行民风民俗、传统习俗和宗教等活动,以及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扑火实战训练、天然气开采点火试验等活动用火,未按规定报备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八)违反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线索经核查不属实的;
(二)举报事项已被新闻或网络媒体曝光的;
(三)举报事项已按照《江油市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批准或报备的;
(四)举报线索不具体、不准确,无法进行查证的;
(五)收到举报时,举报的线索已经或正在被处理、属于重复举报、已整改或已消除安全隐患的;
(六)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七)经查实为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八)其他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或行业监管的部门(单位)依据所监管的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明确的情形之一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二)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提供破案线索,成功查处该案件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每起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供破案线索,成功查处该案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视危害程度,每起奖励人民币300—1000元;
(四)发现故意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侦破该案件的,视危害程度,每起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第四章 举报及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或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值班电话、投送信函远程举报,或者到就近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江油市林业主管部门现场举报等多种方式举报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说明时间、地点、情形、举报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江油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的受理经办工作,在接到举报或收到上级通报、乡镇、其他部门(单位)转报线索后,应对举报内容和相关信息立即登记受理,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及后续处理,并在调查完成后将举报线索是否有效、处理情况、奖励金额及兑付流程等相关信息向举报人一次性告知。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江油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调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应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点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提出正当延期理由的可延长30日办理领奖手续。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按照该事项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被举报对象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严肃处理外,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除执法部门办案特殊需要外,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
(二)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
(三)核实情况时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鉴定笔迹。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个人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财政将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市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规范管理使用。奖励资金的发放,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