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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江油市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 2025-06-18 来源: 江油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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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油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江油市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5年7月18日。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7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412482313@qq.com)的形式书面反馈至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对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816—3923379。

    江油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8日

    江油市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严格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油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油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用火,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用火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时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江油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内。国有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等区域及其相邻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第六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第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填报《江油市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申请表》,经属地村(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出具意见后,提交江油市林业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并出具《江油市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现场踏勘审查表》,报江油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领取《江油市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用火规定及要求实施动火作业。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在风力和火险等级三级以下,以及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允许下实施野外用火,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宽度15米以上的安全防火线(带);

    (二)明确用火现场责任人;

    (三)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四)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五)明确用火蔓延应对措施;

    (六)打围、隔离等方式封闭施工;

    (七)落实专人看守,用火后彻底清灭火种,火不灭人不离;

    (八)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江油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绵阳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第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举行民风民俗、传统习俗和宗教等活动,以及开展火灾应急演练、灭火实战训练、天然气开采点火试验等活动用火的,应提前3天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向江油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办)、江油市林业主管部门转报。报备内容应包括用火的时间、地点、坐标、目的等,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必须设立固定的用火点或用火场地;

    (二)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三)在森林高火险时段以外并具备适合的气象条件;

    (四)明确现场责任人;

    (五)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六)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七)明确用火蔓延应对措施;

    (八)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人全过程监督;

    (九)落实专人看守,用火后彻底清灭火种,火不灭人不离;

    (十)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在县级及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在森林防火区除重大项目、民生保障等工程确需野外动火作业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审批用火外,其余野外生产性用火不予批准,严防失火引发森林火灾。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一)未经批准野外用火的;

    (二)经批准同意野外用火,但擅自改变批准事项外进行其他野外用火行为的;

    (三)经批准同意野外用火,但未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以及未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野外用火的;

    (四)野外举行民风民俗、传统习俗和宗教等活动,以及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扑火实战训练、天然气开采点火试验等活动用火,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备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第十二条经批准或已报备的野外用火活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专人全过程监督;江油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森防指办应分别做好向上级用火报备,以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分别由江油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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