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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项审批、登记

    1、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由有关部门采用联合办公的方式进行。在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由我市审批的,审批时间为3个工作日。

  2、投资项目审批后,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由我市审批的,登记注册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3、降低审批登记收费标准。凡经核定的、涉及我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的一律减半或按最低限收取。

    二、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1、投资企业依法交纳各种税收。为了支持和鼓励企业生产发展,前2年增值税和营业税本市所得部分的100%,第四年和第五年增值税和营业税本市所得部分的50%,由市财政安排支出,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企业所得税本市所得部分按100%的比例,五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对在我市境内新开发的"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广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承包租赁期可放宽至70年,从企业应纳税之日起,根据企业交纳农业特产税的情况,市财政五年内在本市所得部分中每年按100%比例对企业实行奖励。

    3、在市内兴建旅游项目及大型商城,根据其建安税交纳情况,市财政在本市所得部分中按一定比例奖励投资者。

    4、对投资企业中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高新技术骨干,根据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市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5、凡上市公司、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投资,可按实际投资额在前几款基础上制定更优惠的奖励扶持政策。

    三、土地政策

    1、凡来我市投资的外地、外商企业可以优惠价格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商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上地使用税、土地勘验费等予以优惠。

    2、江油工业开发区(省级)可优惠提供土地给开发商成片开发招商,其获取的利润由开发商享有。

    3、在江油工业开发区投资建厂或在旅游经济开发区投资旅游项目的投资商,其所征用土地费在农民依法补偿到位后,政府收益部分视其生产经营规模,可先交付应交额的40%,其余部分在六年内逐年交付10%。

  4、在江油工业开发区或旅游经济开发区征用土地的投资商,若一次性交清土地各项费 , 其政府收益部分可按应交额优惠20%。

  5、市境内各景区、景点经依法批准后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由投资商按规划开发,自主经营。根据项目确定土地使用期,最长可达70年。

    6、市境内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及经营性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农地转用后,土地使用权可实行出让、租赁或承包。

    7、凡上市公司、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投资,可按实际投资额在前几款基础上更加优惠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投资保障与服务

    1、江油市招商引资企业投诉协调小组负责接受和处理招商引资企业投诉,保障投资企业的合法利益。

    2、在招商引资企业中建立市级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凡需到企业收费、检查的必须先向联系领导请示,联系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场。

    3、在招商引资企业中建立收费明白卡制度。由市招商局牵头制作收费明白卡,凡有收费项目须进行登记并提供收费的书面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一切不合理摊派。

    4、投资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愿意在我市入户的,经市招商局认定,可直接在我市入户,免收相关费用;投资企业中的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工作满三年后可与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一道直接办理入户手续,在正式人户以前免收暂住人口管理。对于投资企业关键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职称方面不受指标限制。

    五、其它

    l、以上各项政策均指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旅游及农业产业化等投资项目。

    2、对收购、兼并、参股和市境内已有企业新增投资所增加的企业增值税,按本市所得部分的20%连续给予两年奖励。

    3、为我市引进项目、资金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给子奖励。

    4、本规定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市政府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5、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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